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员工讨要工资本是合情合理的,但因讨要过程不合法,最终有理变无理。近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不仅被行政拘留三日,还要赔偿受害者多项费用。
杨某与某康复医院系劳动关系。因某康复医院拖欠杨某工资,杨某便到医院讨要自己的劳动报酬。因双方对拖欠工资金额存在分歧,在沟通无果后,杨某便与陶某发生抓扯,造成陶某头、面、颈、右前臂多处皮肤裂伤和多处软组织挫伤。陶某报警后,都江堰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并作了询问笔录,最终依法对杨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后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杨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本案中,杨某讨要工资无果与陶某发生争吵,杨某应当通过正当方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应采取抓扯等过激方法将陶某抓伤,陶某的损害后果与杨某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杨某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陶某的医疗费和部分误工费。
法官说法
杨某讨要工资无可厚非,理应采取合法途径解决,但其过激行为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了共同维护和谐法治的良好社会风貌,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合法维权,依法提出诉求。在维权过程中,更应该控制并管理好情绪,三思后行,切忌鲁莽行事,否则会得不偿失、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