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银行给消费者高额度的信用卡,但消费者恶意透支信用卡不偿还,在银行催收后仍不偿还,殊不知,此行为已触犯刑法!近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信用卡诈骗案件,最终,被告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2年底,朱某在某银行申领了一张高额度信用卡,并开始使用。2014年10月,朱某在完成最后一笔有效还款19万余元,随后便开始恶意透支,透支金额高达20余万元。2015年5月,因朱某长时间未偿还透支款,银行便根据朱某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方式联系朱某,在多次催收无果后,某银行便在2016年到公安机关报案,都江堰公安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朱某立案侦查。据统计,朱某自2016年3月底至判决之日,仍拖欠银行19万余元未归还。2022年11月,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朱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朱某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朱某系主动到案,到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