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家长在小朋友就读幼儿园期间突然带着小朋友与幼儿园“不辞而别”,拖欠的学费怎么办?近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公布了该起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家长支付拖欠的各项费用共计9千余元。
2021年9月7日,某幼儿园与杨某、张某(幼儿杨某某监护人)签订《幼儿入园协议》,约定家长自愿让杨某某就读于某幼儿园,认同幼儿园办园理念及管理,同意服从园方编班及相关管理。家长应当按时缴纳、支付学费34800元/年;生活费600元/月;一次性用品园服、床上用品、书包、门禁卡1750元等相关费用。根据某幼儿园的优惠政策,杨某、张某每年需要向某幼儿园支付生活费及保教费用32800元(每年为10.5个月,未收费的1.5个月为寒暑假)。杨某、张某在2021年9月13日缴纳了第一年度的费用32800元,该费用交至2022年9月12日。
后杨某、张某在未向某幼儿园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及未向某幼儿园告知任何原因的情况下,无故未让杨某某到园上学,并自此以后再未到某幼儿园上学。根据某幼儿园的出勤记录,杨某某在2022年9月20日-2022年12月13日期间(除节假日、2022年10月18日事假外)均出勤,自2022年12月14日起未出勤。期间产生的学费、生活费及保教费共计9371.43元一直未支付,故某幼儿园诉至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要求杨某、张某补缴杨某某的学费、生活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幼儿园与杨某、张某签订的《幼儿入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杨某、张某将杨某某送至某幼儿园就读,但杨某某无故于2022年12月14日起未出勤,杨某、张某未支付2022年9月20日-2022年12月13日期间的费用。按照《某幼儿园收退费管理规定》“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退园或者转园的,其在园时间不足半月(含半月)的,按半月收取保育教育费,超过半月的按全月收取”。故杨某、张某应向某幼儿园支付3个月的费用,具体为32800元/年÷10.5月×3月=9371.43元。最终,法院判决杨某、张某支付原告某幼儿园欠款9371.43元。
法官提醒
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幼儿监护人需对幼儿在园期间的费用承担支付责任,幼儿如需中途退园,需前往幼儿园办理相关手续,结清相关费用,避免因“不告而别”产生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