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法官你好,我刚刚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我想问一下这是咋回事儿啊!”
“你之前是不是销售过“xx牌”的假冒产品,“xx牌”商标权利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你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是不是搞错了?我都已经接受过行政处罚,也交了罚款了,怎么又来起诉要我赔钱啊?”
“你别急,让我跟你解释一下……”
根据《刑法》《民法典》《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相关规定,侵犯知识产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但承担了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后,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让我们通过了解两个案例来回答这个问题。
案情回顾1:李某霞通过网站销售假冒“XX”注册商标的线控器、遥控器,雇佣李某负责运输、配送等工作,销售金额38万余元,查获待售假冒产品市场价值2.5万余元。法院判决李某霞、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李某霞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后XX商标权利人珠海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李某霞诉至成都市郫都区法院,要求李某霞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法院主持下,李某霞与珠海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2:2023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成都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查扣其生产的侵犯“XX品牌”酒立体注册商标包装盒共计1.2万余个,并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2余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成都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被商标权利人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成都市郫都区法院,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成都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郫都法院予以确认并出具调解书后,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向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以常见的侵犯商标权行为为例,根据《民法典》《商标法》等相关规定,侵权行为人可能承担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及制造工具、处以罚款等行政责任。而根据《刑法》等相关规定,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依据不同情节或违法所得数额,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通过《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以及上述两个案例可知,如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在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后,并不影响继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权利人起诉至法院,侵权行为人仍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严重者甚至扰乱了社会秩序,侵害了国家与社会公众的利益。这种情况下,侵权行为人不但要对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也要对自己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
侵犯知识产权的后果很“严重”,“蹭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也是企业长远发展道路上的“定时炸弹”。因此,生产者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把好产品源头关,销售者也要“擦亮眼睛”,规范进货渠道并留存好相关进货凭证,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各经营主体只有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才能共同营造 “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