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刚 刘雪楠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11月20日,广安市广安区法院积极开展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严格落实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行为的制裁措施,充分发挥财产报告制度应有的威慑和惩戒作用,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及时履行财产报告义务和主动履行。
被执行人何某因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被广安区法院立案执行。因本案为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执行法官高度重视,立即开展执行工作,通过短信送达的方式向何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何某在收到申报财产令五日内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
五日后,何某并没有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未主动联系法院提出履行。
鉴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有调解基础,承办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开展和解工作。何某表示人在外地,拒绝前来接受调解,承办法官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要求何某必须如实申报财产,于三日内来法院接受约谈训诫,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
何某惧怕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便称愿意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将会在尽快返回广安后主动履行。
两天后,何某来到广安区法院,向申请执行人转账15900元。考虑到何某接受训诫时态度良好,履行及时,法官就未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而是进行批评教育。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切实发挥好财产报告制度应有的威慑和惩戒作用,督促被执行人自觉主动履行,能够对民事强制执行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更好地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