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在执行一起合同纠纷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反复以同一事由提出执行异议,阻碍执行。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该法院结合实际,创新工作举措,向执行异议申请人首次发出《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及《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进一步防范和制裁滥用执行异议权利、恶意拖延、阻碍执行、规避执行等行为。
某商贸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某商贸公司依据锦江区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欠款4000余万元及资金占用费。锦江区法院依法冻结某房地产公司在案外人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并拍卖。随后法院分别向两公司送达执行文书,并告知双方“如有异议,须在五日内提出”。十五日后,某房地产公司才向法院递交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异议申请书,因其已超期限,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股权拍卖期间,某实业公司称案涉股权系某房地产公司代为持有,要求法院停止拍卖。经执行干警深入调查发现,某实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并非代持股关系。故其主体不适格,对其异议不予受理。同时,被执行公司委托代理人无视异议期限届满情况,以虚假执行异议事由,恶意阻碍股权拍卖进程。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公司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行为,虽未造成实际财物损失,但干扰正常的司法秩序,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执行干警遂即向其释明滥用执行异议权利可能面临“对单位100万以下罚款,对个人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责人等拘留15日以下”的法律后果。被执行公司相关负责人及时认错,态度良好,申请执行人对其表示谅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锦江区法院对被执行公司予以口头训诫,并责令其具结悔过。
11月5日,锦江法院向执行异议申请人首次发出《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和《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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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人如果存在以下行为,经依法认定,人民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一十六条等法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他人损失;构成犯罪的,将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案件线索和材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以明显不合理的理由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2. 对同一执行行为或者执行标的,反复提出执行异议或者以不同异议人名义相继提出执行异议;
3. 人民法院已书面明确告知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仍坚持提出执行异议;
4. 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恶意提起执行异议;
5. 伪造代理手续或者冒充他人名义提起执行异议;
6. 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借贷、以物抵债、离婚析产、房屋买卖、租赁、追索劳动报酬、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法律关系提起执行异议;
7. 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虚构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债务提起执行异议;
8. 持他案虚假诉讼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书提出执行异议;
9. 证人、鉴定人、诉讼代理人等其他人协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提起执行异议;
10. 其他以恶意拖延、阻碍执行、规避执行为目的提起执行异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