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购房后发现配电室在自己房子所在单元的负一楼,夜间产生的低频噪音严重影响自身生活,并且持续存在,作为买房人,能否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近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审理了该起因噪音引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法院支持了购房人的诉讼请求,解除了双方的购房合同。
2018年9月,某实业公司(出卖人)与巫某(买受人)签订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巫某购买某实业公司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某小区的房屋,房款支付方式为首付加贷款。交房后,巫某为房屋添置了三台空调、一台洗衣机以及10927元的定制家具。2021年4月起,巫某发现房屋存在低频噪音污染,并多次向某实业公司反映房屋存在噪音的情况,某实业公司多次采取措施欲解决噪音问题,但均未取得实际效果。
经现场勘查,案涉房屋正下方无变压器,但配电室与房屋共用一面墙。配电室中一共放置了三台变压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配电室属于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住宅房屋和配电设施都具有长期使用的功能,案涉房屋负一层的配电设备产生的噪音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案涉房屋室内激发的室内噪声,可能对人体产生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持续的、长期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住房是否与配电室比邻,通常对是否决定购买该房屋具有很大的影响,不仅是当事人的主观感受,也是基于普通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经验作出的判断。法院认为,某实业公司出售案涉房屋时未告知吴某配电室的具体位置,该行为直接影响巫某选购房屋的决定,以致巫某在选购房屋时不能对配电室噪音给其生活带来的影响进行充分预见,且现该房屋经多次整改仍未能解决噪音问题,那么案涉房屋不能实现巫某日常居住而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因此巫某享有合同解除权。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巫某与某实业公司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某实业公司退还巫某购房的首付款415519元;某实业公司退还巫某产权登记费、维修资金的费用2159元,赔偿巫某损失的定制家具费用10972元;某实业公司返还巫某按揭贷款本息178719.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