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某火锅店将顾客食用过的锅底熬制老油,再经加工调制“新锅底”供顾客食用,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火锅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郑某某、李某、郭某、向某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4年2月23日,某知名火锅馆经负责人郑某某授意使用顾客食用过的锅底油脂熬制老油,后按比例加入新油调制锅底供顾客食用。该火锅店锅底配置员、股东李某负责锅底油脂的过滤、熬制及添加;店长郭某在明知火锅馆使用老油锅底的情况下,协助郑某某管理经营店面;店员向某某协助李某熬制锅底,对外销售供顾客食用。2024年2月23日至同年3月13日,该火锅馆销售锅底金额为27392元。2024年3月13日,公安机关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该火锅馆。随后,成都高新区检察院提起了刑事诉讼。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李某、郭某、向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郭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向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禁止被告人郑某某、李某、郭某、向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职业,同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392元,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人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就是老百姓俗称的“口水油”,“口水油”含有消费者食用后留下的唾液,如存在甲肝病毒、乙肝病毒以及结核菌等,这些通过唾液可以传播的疾病,在“口水油”当中就可能存在交叉污染、感染他人的危险和危害。此外,“口水油”在反复的熬制过程中,在高温的催化下,油脂结构会改变,可能产生一些反式脂肪酸、氰化物,包括其他致癌物质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口水油”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鉴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该行为,无论有无造成危害后果,均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