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良好的邻里关系有助于为和谐乡村增添温馨活力,维护乡村的祥和安宁,亦是和美乡村建设的应有之义。日常生活中,如果不可避免的影响到相邻他方的不动产利用,在合理范围内,相邻他方应有容忍的义务。近期,大邑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相邻关系中关于容忍义务的案件。
据悉,黄某与宋某的房屋相邻而建,2021年以来,双方因房屋共用墙体等问题多次发生矛盾,经当地政府以及派出所多次调解都未果。宋某于2022年、2023年两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判决后,双方仍不服。2023年底,黄某又以宋某侵犯共有墙体面积为由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表示,“宋某第三层房屋是当地政府为解决当地移民安置房的漏雨问题统一出资修建,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整体规划出发,在双方均享有权利的共用墙使用问题上,修建墙体仅占有共用墙一小部分面积,黄某负有合理容忍的义务。”本案中,黄某起诉要求宋某拆除侵占共墙修建房屋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于法于情于理皆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大邑县法院法官提醒,“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和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崇德俢睦、包容互让是构建和谐邻里关系的重要内涵。通过本案判决,明确相邻权利人对共墙使用有合理容忍义务,体现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对于维护团结互助的社区环境,营造和谐友爱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