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斌还是彬?”7个月刑期来回答!

  
2024-10-15 16:00:06
     

近日,小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妨害作证案件,被告人黄某获刑7个月。

黄某为顺利将误转入被执行人某兴斌冻结账户的钱款取出,虚构其“在某兴彬处买羊,而错将钱款转入被执行人某兴斌冻结账户”的事实,向法院起诉某兴斌不当得利,要求返还错转钱款2万元。

案件受理后,黄某申请让姓名同音人员“某兴彬”作为证人参加诉讼,承办法官凭借多年办案经验,对黄某和“斌”“彬”开展调查询问,并重点针对作伪证应负的法律后果释明。某兴彬心虚怕事,当庭承认黄某捏造与其买卖羊事实,让其作伪证的事实。了解案件事实后,承办法官判决驳回黄某的民事诉讼请求,并立即将线索材料收集整理,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以“虚假诉讼罪”移送起诉后,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就黄某究竟构成虚假诉讼还是妨害作证罪进行了深入探讨分析。认为黄某并非捏造了全部事实,现有证据表明黄某确实存在“转错钱”的客观情况,但仅将“转错钱”原由部分进行了篡改,并指使某兴彬作伪证。其目的是更容易让法院相信“转错钱”的基本事实,顺利将误存入某兴斌所冻结账户的钱款取出。

最终,判定黄某构成妨害作证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黄某为取出转错至被执行人所冻结账户上的钱款,捏造钱款转错的谎言,指使他人作伪证,扰乱了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秩序,影响司法证明活动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对司法公信、法律权威带来极大损害。

作为一起极具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该案庭审现场还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和群众代表参与旁听。该案也警醒广大诉讼参与人,遵循诚信原则,不要心存侥幸,挑衅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对妨害司法行为将采取“零容忍”态度,予以严惩。

(杨娟、赵勋、曾静)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