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寒允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助推全社会形成孝老爱亲的良好氛围,彰显司法公平正义,10月14日,记者从岳池县法院获悉,岳池县法院发布6期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
守护老年人的“钱袋子”
——吕某某冒充燃气公司员工诈骗老年人案
2024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先后窜至泸州市、内江市、广安市等地,身着橙色反光背心、手拿蓝色文件夹冒充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挑选老旧小区的老年人作为诈骗对象,以预交燃气费、气表老旧需要更换等为由,先后骗取7名被害人1300元至2500元不等的费用,诈骗金额共计10000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物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针对老年人的诈骗越来越多,本案的被告人就是专挑老年人下手,且冒充与大家生活息息相关的燃气公司行骗,让老年人放松了警惕。此案严惩犯罪分子的同时也提醒老年群体要绷紧反诈防骗这根弦,不要轻信提供上门服务的所谓公司及单位人员,如遇上门服务,应要求对方出示工作证件并确认收据上的单位名称,缴纳相关费用要去官方营业点或者官方网站,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履行赡养义务不涉及财产分割问题
——唐某某赡养纠纷案
原告唐某某(女)与曾某某(男,已故)共生育三子二女,曾某某在世时,二人由儿子曾某国和曾某强分别赡养。现唐某某已年满8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任何收入来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五人共同承担赡养费用,对其在生活上每人每年各护理一个月。儿子曾某伟辩称父亲曾某某去世后,没有获得父母的财产分割,因此不愿承担对母亲唐某某的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名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负有对原告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本案实际情况,对唐某某主张的赡养费用予以支持,基本生活费、门诊医疗费由其子女平均分摊负担。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必须履行的义务,父母对财产的处置和子女对财产的分割获得,并不是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条件,法院对曾某伟辩称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受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水平以及法律意识欠缺,部分地区仍保留“谁继承谁养老”的错误思维。但随着法治的不断健全,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应该认识到赡养义务的履行不涉及财产分割问题,更不应附加条件,成年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未分到财产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在赡养纠纷案中,法官充分考虑老人身体状况对诉请做出裁决,也展现出案件审理的法与情。
打击涉老药品犯罪
——崔某某、张某、谢某某妨害药品管理罪案
2020年以来,被告人崔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利用偏方以伸筋草、透骨草、感冒通(氨酚黄那敏)、地塞米松等药品制成胶囊药品,以该药品具有治疗风湿腰腿疼痛的功效为名,通过门市进行销售,后又通过微信等方式将药品销售给被告人张某、谢某某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2021年10月以来,被告人张某在明知其本人及崔某某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仍从崔某某处购买其自制的胶囊药品进行二次分装销售,后又通过微信等方式销售给罗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2021年2月以来,被告人谢某某在明知其本人及被告人崔某某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仍从崔某某处购买其自制的胶囊药品,并在药瓶贴上“祖传秘方专治”的标签后加价销售,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四川省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从涉案胶囊药品中检测出马来酸氯苯那敏及双氯芬酸钠成分。经四川省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药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涉案药品没有国家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同时禁止三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食品药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生产和销售方面国家都对此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程序。而不法分子利用所谓的“偏方”“祖传秘方”自制药品进行销售贩卖,该“药品”未经过试验和鉴定直接流通于市面,无相关药品标准证明文件,对老年群体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此种行为必将受到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
遗产继承应当保障年迈老人的权利
——胡某某诉四子女继承纠纷案
杨某某与胡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杨某华、杨某琼、杨某林、杨某芬四个子女。2021年8月4日,杨某某在银行办理了一年定期储蓄业务,存款到期日为2022年8月4日,存款金额为64,839.77元。杨某某于2022年6月1日死亡,杨某某的父母均先于杨某某死亡。杨某某死亡时,其名下的银行定期存款尚未取出。同时查明,被告杨某林从2019年开始就没有赡养杨某某与胡某某。杨某某生前与胡某某跟随杨某琼生活,杨某华、杨某林很少来看望父母。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生前与胡某某跟随杨某琼生活,其衣食住行、生活起居、医疗、丧葬事宜主要由杨某琼承担,与杨某琼相较而言,杨某华赡养较少,杨某林亦在庭审中自认从2019年开始就没有赡养父母,同时考虑到原告胡某某已经80多岁高龄,日常生活需要人照料,为保障年迈老人的权利,故在分割遗产时,胡某某应适当多分,杨某华、杨某林应适当少分,被告杨某琼、杨某芬在庭审中主动放弃其应当继承的份额,并愿意将其应当继承的份额赠予胡某某,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全案案情,本院酌情确认胡某某的继承份额为86%,杨某华的继承份额为7%,杨某林的继承份额为7%。
本案中胡某某已经80多岁,并且需要人照顾其生活起居,应当保障其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因此应当对胡某某的遗产分配份额予以考虑多分,这既是对老人权益的保护,也是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体现。结合案情,确认胡某某的继承份额为86%,是对杨某琼、杨某芬孝顺老人的肯定,也是对敬老尊老的传统美德的弘扬。
受抚养的继子女应当赡养继父母
——张某某诉罗某赡养纠纷案
张某某与其丈夫罗某某(已于2023年11月3日去世)系再婚,于1989年8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共同抚养教育罗某某与其前妻(已于1985年去世)生育的女儿罗某辉、儿子罗某至成年,现罗某辉、罗某均已成家并独立生活。张某某再婚前,与其前夫于1978年5月13日生育一子周某治,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张某某在其前夫去世后、周某治7岁时,离开周某治未再与其一起生活,周某治由其小姑周某蓉抚养至成年。自罗某成年后,张某某与罗某某一直跟随罗某生活,2014年跟随罗某搬至岳池县城居住。2023年9月26日,因家庭矛盾,张某某被罗某赶出家。同日,张某某向派出所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双方进行调解无果。张某某年老且无任何经济来源,没有地方居住,现在无家可归,需要子女履行赡养义务,遂起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请求。庭审中,原告张某某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周某治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现年70岁高龄,缺乏劳动能力,且无房居住,其经济来源仅有国家补贴,难以维持其实际生活和医疗需要,其子女应承担原告的生活费及医疗费,并妥善安排其住房。罗某辉、罗某虽系原告继子女,但自年幼时受原告抚养教育至成年,二人均应当对原告承担包括照料、经济供养等赡养义务的责任。遂判决,自2023年10月起,由罗某每月向张某某支付赡养费600元、罗某辉每月向张某某支付赡养费400元;张某某将来产生的医疗费除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凭医疗机构有效发票由罗某负担40%、罗某辉负担30%;张某某居住在岳池县某镇上的房屋,租金由罗某负担40%、罗某辉负担30%。
父母子女关系,既包含婚生子女关系、非婚生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包含因收养关系成立而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父母一方的再婚而产生,这种关系的初始状态是一种姻亲关系。依照民法典规定,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核心不在于继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建立,而在于是否存在“受其抚养教育”的事实,继父母抚其幼,其子女则应赡其老。关爱长辈、孝敬老人,让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享天伦之乐,是每个人应坚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中国传统文化孝道的基本要求,更是法律保护的公民权利和加以规范的公民义务。
及时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钟某某诉四子女先予执行赡养案
91岁的钟某某独自养育四个子女钟某林、钟某蓉、钟某荣、钟某斧至成人成家,现已无法劳动,生活确需照料。然而,四个子女却互相推脱赡养责任,始终不尽赡养义务。愤愤之下,钟某某将四个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履行赡养义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钟某某的基本生活,承办法官立即详细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审查了先予执行申请,并当即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书,裁定先予执行赡养费,并移交执行局执行。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迅速完成立案并启动先予执行程序,在不到十日的时间内将赡养费提前交付到钟某某手中,保障了钟某某的基本生活需要。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辞。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法定义务,所有子女都应积极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除了及时提供经济援助,关注老人的健康状况,还应当注重对老人精神上的关心和关爱。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四个子女每月各自给钟某某生活费260元,直至老人终老。同时,四个子女也表示今后将多多关怀、陪伴钟某某,尽到赡养责任。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为人子女的法定义务,拒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遗弃罪。一般而言,被赡养人主张赡养费需要经过起诉、审理、执行等阶段,需耗费较长时间才能成功兑现。本案中,法院高效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并迅速执行到位,解决了钟某某的燃眉之急,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