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发布三起涉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2024-09-26 10:50:17
     

陈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深入推进全民质量行动,9月26日,记者从广安市中级法院获悉,广安市广安区法院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以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为抓手,加强以案释法,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为此,广安市广安区法院精心选取三起涉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以期有力震慑违法犯罪,提升群众法律意识。

案例一 吴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为谋求经济利益,将“新疆阿克苏棉絮”标签粘贴在劣质棉被包装上,在乡镇赶集时向不特定人群售卖。对于当天未售卖完毕的劣质棉被,则随机选择作案目标,以搭讪、编造所携带的棉被为新疆优质棉被、走错路找不到人等虚假理由,将每包棉被以200元—800元的价格销售。经有关部门检测,被告人吴某某销售的棉被均为不合格产品。被告人吴某某销售金额至少177,566 元,非法获利至少76,099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对被告人吴某某的违法所得70,16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不法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也会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制假售假案件,切实维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稳定、良好的经济秩序。

案例二 诸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诸某某经营一家烧腊店,为提升卤制品成色,在卤制的食物中加入亚硝酸盐,经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查,检查结果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 检出量为6.7X10²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在诸某某的门市扣押亚硝酸盐1.77kg。

裁判结果

被告人诸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的亚硝酸盐1.77kg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禁止被告人诸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相关职业。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的本质就是要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品质,被告人诸某某在加工卤制品的过程中违规超量添加亚硝酸盐的不法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人民法院依法办理食品安全领域案件,旨在把好人民群众食品质量关,由此也警醒广大食品生产者应牢固树立食品安全生产理念,履行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和行业规定,自觉强化源头把控,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三 李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经营一小吃店多年,店内主要售卖粉、面、油条等早餐,2021年7月以来,为了让其制作的油条外观、口感更好,李某某未依照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在制作过程中超标添加“油条精”。经抽样检验,李某某销售的油条铝残留量达697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案发时,李某某销售金额18,000元,获利4,500元。后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李某某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将赔偿金13,500 元缴纳至公益诉讼专户。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4,5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一根油条虽小,却折射出产品质量的大问题。本案作为典型的涉产品质量类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此类案件,不仅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也能强化法律的教育警示作用,告诫广大生产经营者,滥用“科技与狠活”,无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益,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