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司法救助 为群众纾困解难

  
2024-09-25 13:01:50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感谢法院、感谢国家和政府的关怀,要是没有这笔救助款,我们老两口真不知该咋办了!”,领取到司法救助款的申请人激动地连连向温江法院办案法官表示感谢。

李某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的当事人,司机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将横过马路的李某撞成了植物人。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将宋某与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赔偿金11万元,宋某向李某支付赔偿金67万余元。因宋某迟迟未履行上述义务,李某遂向温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经多次线上线下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宋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李某在家中去世。

因家庭生活困难,李某父母特向温江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收到申请后,温江法院干警第一时间联系李某所在地村委会调查核实。经审查,自事故发生至李某离世,李某父母共计借款45万余元为李某医治,李某父母年迈且无劳动能力。鉴于此,温江法院认为李某父母的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12万余元。

近年来,温江法院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切实加大对符合条件当事人的救助力度,持续扩大司法救助覆盖面,着力从机制建设、精准救助、成效体现等方面坚持不懈把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做好、做实,全力传递法院温情。

执行案件中,存在相当比例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生活困难的胜诉方群体,给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造成一定隐患,针对这种现象,温江法院综合施策,注重方式方法,在司法救助中积极探索出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的“最优解”。

温江法院为高某发放了4万余元司法救助金。

高某与被执行人四川某制药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救助申请人高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向温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且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救助申请人高某某生活困难。

法院接到高某司法救助申请后,对筛查出的救助线索,落实案件化办理,带案下访,采取主动评估、主动告知、主动调查、主动发放“四主动”工作法,先后走访当事人、入户谈心、走访村委会等10余次。经核实,救助申请人高某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退休金,家庭以务农为生,且有一80岁母亲需要赡养,生活确实困难。

温江法院在了解情况后,认为高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依法决定为其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4万余元。通过司法救助程序的快审快办、筹措资金、上门服务,得到被救助人的高度赞扬,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密切联系群众、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也是司法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传递司法温度、为群众办实事的真实写照。”温江法院副院长董敏说道,“接下来,温江法院将继续联动部门建立线索移送机制,畅通司法救助信息渠道,进一步发挥司法救助对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