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跳单”?10天速调解纠纷

  
2024-09-23 11:41:27
     

锦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跳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仅用十天时间快速化解双方纠纷:“跳单”者最终还是支付了中介费用。

据悉,李先生欲购二手房,便联系某中介公司为其提供中介服务。由于李先生是该中介公司的老客户,基于对客户的信任,中介公司未要求与李先生签订书面的居间服务合同,便安排工作人员小刘为李先生提供服务。根据李先生提出的房屋需求,在接近一年的时间里,中介小刘为李先生推荐各处房源,带看房屋达三十余套,最终为李先生觅得一套满意的房屋。李先生也通过中介方与卖方进行了房屋价格的沟通和协商。在此期间,李先生偶然发现卖方与其老师相识,为节约中介费,遂绕开中介公司,直接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面对李先生的“跳单”行为,中介公司一纸诉状交到法院,要求李先生支付中介费。

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在还原案件基本事实的前提下,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法官耐心细致讲理、讲法,李先生认可中介公司为其提供的中介服务,也认识到自己的“跳单”行为给中介公司带来了损失,最终接受调解,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中介公司收到款项后立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双方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现实中,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有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直接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

二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

三是委托人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透露给亲朋好友,以亲朋好友的名义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以达到绕开中介人的目的。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