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名、盖章即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同时,印章的备案也是为了确保印章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伪造和盗用等不法行为的发生,但有些人总认为私刻印章是件“小事”。近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犯罪案件,开广告公司的两夫妻分别被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被判处罚金。
赵某和孙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在都江堰经营着一家广告公司。自2021年起,赵某就购买了刻制印章的设备,并教授了孙某刻制印章的方法,截至案发之日,赵某、孙某共刻制了公司、企业印章50余枚,获利7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孙某在无相应资质情况下私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赵某、孙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相当,不易区分主从,但根据其作用大小予以区别量刑。案发后,赵某、孙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赵某、孙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