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近年来,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发生率逐年升高,且判决后执行难度较大。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建立督促履行机制,督促义务人自动履行。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通过督促履行,促使侵权方向受害方支付了第一期赔偿款7万元。
2024年4月19日9时52分,被告杨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郫都区团结镇学院街4号门口路段时,撞红灯行驶与原告唐某骑电动自行车相撞后,被告杨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又与正在等信号灯的被告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唐某无责任,被告李某某无责任。后各方多次交涉均未能达成协议,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杨某某也未到院看望,导致双方矛盾加剧,且互相将微信、电话拉黑。
诉讼中,通过法官、特邀调解员反复给原、被告双方交流、沟通,将心比心地打比方,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由被告杨某某分三期支付原告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赔偿款14.6万元。为了督促调解协议实际履行,承办法官在履行期届满前电话联系各方,督促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唐某某支付赔偿款。在法官的督促下,杨某某于2024年9月6日现金支付了第一期赔偿款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