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豌豆荚·道法水情”丨法官工作室之离婚损害赔偿小课堂

  
2024-09-10 10:14:20
     

在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该如何保护?让我们通过接下来的案例分析、法官说法等环节,一起来了解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知识吧。

案情回顾

原告孙某与被告张三(化名)经人介绍于2012年在都江堰市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性格不合,婚后两人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张三多次对原告孙某进行家暴,最严重的一次导致孙某肋骨骨折,住院三个多月。并且被告张三还存在出轨行为,给原告孙某造成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伤害。原告孙某多次念在夫妻感情的基础上选择容忍原谅,但被告张三并无悔改,甚至变本加厉。原告孙某不堪重负,于2020年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三支付侵权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三在婚姻期间存在家暴、与他人同居等过错情形,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三向原告孙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共计6万余元。

事件评析

婚姻一方存在特定情形的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时,法律赋予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此原则的目的是维护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接体现,彰显了《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理念,不仅能够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害,也具有一定程度的惩罚功能。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解释明

1、法律适用情形

法律适用情形: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要求,一是一方有重大过错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其他重大过错情形,民法典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既包括婚姻被撤销、无效的过错方,也包括一方存在“婚外情”“私生子”等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的行为,也包括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赌博、吸毒等恶习;二是上述情形导致离婚。其中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暴力的认定并不以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另外,日常生活中有情节较轻的吵架、抓扯等情形,不属于夫妻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形;

2、行使权利主体

只有“无过错方”才能主张损害赔偿,“过错方”无权主张损害赔偿、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无权行使,而且是否行使由无过错方决定,法院不能依职权判决离婚损害赔偿。

3、请求时限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本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应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则上以离婚之日起算,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具有应当承担损害赔偿情形的,自无过错方知道其权利受损害之日起算。基于诉讼经济、便利执行等因素考虑,离婚损害赔偿原则上应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都江堰法院宣)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