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小法普法课堂丨一般合同纠纷中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及管辖法院?

  
2024-08-26 17:55: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从司法现实情况来看,合同主体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且将诉讼法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地”等同于“实体履行义务的地点”,导致选择管辖的法院错误,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何正确理解“合同履行地”的应有之意?合同纠纷如何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现结合典型案例进行说明。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5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收到云南省某区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张某起诉被告曾某要求其返还借款及利息。证据显示,原告张某住所地位于云南省某区(移送管辖法院所在地),被告曾某户籍登记地位于都江堰市。本案中,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依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原告张某有权选择到合同履行地(接受货币一方)法院申请立案。原告张某所在地法院立案受理以后,认为本案被告曾某户籍登记地在都江堰市,且没有提交证据材料证明经常居住地在其管辖范围,另外,按照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该笔借款实体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也在都江堰市。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受案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该法院最终依职权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观点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收到该移送案件后审查认为:该案系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合同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认定为诉讼法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地。原告张某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本案被告住所地(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及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告方住所地法院作为先立案受理的法院,在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将案件裁定移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的处理不当。经与移送法院协商无果后,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准备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指定管辖。后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一致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张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曾某偿还本金、利息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云南省某区为合同履行地。即,被告住所地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及合同履行地云南省某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张某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云南省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由云南省某区人民法院管辖。该院在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裁定将案件移送处理不当,应予以纠正。最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云南省某区人民法院的移送裁定,并由原告住所地即云南省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法官提醒

本案系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也是合同纠纷的典型表现形式。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及管辖法院?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在实务中存在几个容易混淆的点应予明确:

一、明确诉讼法意义上“合同履行地”的含义。合同履行地首先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但合同已实际履行的,不能简单的依据实体履行义务的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如在实际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的到货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不能“望文生义”,按照字面意思及合同特征义务或交易习惯去理解诉讼法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地”,应当按照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如在民间借贷中,A为出借人,B为借款人,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后在C地A将借款交付给B。A在借款合同中的主要合同权利为接受本息还款,主义务为按时发放借款。B的主要合同权利是接收出借款,主要义务是按时还款,当A起诉B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的,诉争合同义务为给付货币,A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则其住所地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地,C地并非合同履行地。

二、认识“诉讼请求”与“争议标的”的联系与区别。诉讼请求与争议标的不是同一概念。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争议标的指的是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合同义务,即被告依据原合同约定所应当承受或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通常指合同在正常履行情况下,被告所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或给付行为,具有唯一性。诉讼请求指的是当事人基于合同关系通过法院要求对方承担合同责任的具体权利主张,即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的主张请求,诉讼请求可以有多个。争议标的是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基础,诉讼请求是争议标的的具体表现形式。只有明确诉讼请求与争议标的区别联系,才能正确理解并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该条文确定“合同履行地”判断的依据是争议标的,不能简单地依据诉讼请求来判定。如在部分案件中原告诉讼请求为给付金钱(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但该金钱给付的主张,并非案涉合同的约定标的,而是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简单地以诉讼请求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义务,而应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明确其所指向的合同义务确定争议标的,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

(都江堰法院宣)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