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申请人张某某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某某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约定,将两人的婚生子张小某接回直接抚养。执行法官通过查阅卷宗,并与申请执行人了解情况得知,张某某与胡某某于2023年通过法院调解离婚,两人就婚生子张小某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婚生子张小某由胡某某直接抚养。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胡某某并未将婚生子张小某接走直接抚养,张小某一直由申请人张某某抚养。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根据生效调解书的内容制作了执行裁定书,并及时送达了胡某某,责令胡某某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胡某某,向其释法说理,督促其履行自己作为母亲的法定义务。但胡某某态度恶劣,言语激动,曾直言:“不关我的事,我就是不养他,你法院能怎么样,能抓我?”合江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胡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胡某某在拘留过程中仍明确向执行人员表示拒绝将婚生子张小某接回抚养。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遂提起刑事自诉,经合江县法院审理,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被执行人胡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在刑罚措施的作用下,被执行人于判决当日将婚生子张小某接走抚养。
被执行人胡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抚养义务,损害了司法权威,妨害了司法秩序,也直接影响到其子女张小某的健康成长,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已触犯我国刑法。通过打击犯罪,体现出了审执部门工作的协调联动,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也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性,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
(姚远 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