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彩礼背离了爱情的初衷以及婚姻的本质,这不仅不利于婚姻的缔结和幸福生活的创建,还加重了家庭经济负担,败坏了社会风气,给家庭、社会、国家带来负面影响,成为乡村文明建设的制约因素。5月20日,记者从华蓥市法院获悉,华蓥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彩礼的案件,酌情认定应返还当事人小亮彩礼金额为七万元,而购买首饰以及恋爱期间的转账属于为增进感情的自愿赠与行为,华蓥市法院不予支持返还。
2019年12月左右,小亮、小翠经人介绍相识,于2021年1月确认恋爱关系,并依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期间,小亮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给付了小翠的父亲彩礼八万九,在小亮与小翠恋爱期间,小亮前后为小翠购买了价值千元的首饰,另外在节日、纪念日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小翠支付红包。
双方在办理酒席之后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了1年左右,在次年2月因为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小亮要求小翠返还恋爱、结婚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费用,包括彩礼、购买首饰以及恋爱结婚期间的各类转账和红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依法应该返还彩礼,但是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则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应该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有无共同生育子女、双方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则有违公平原则,亦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本案中,双方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举办了婚礼仪式,并且共同生活了一年左右,法院酌情认定应返还小亮彩礼金额为七万元,而购买首饰以及恋爱期间的转账属于为增进感情的自愿赠与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根据中国的传统习俗,儿女的婚姻被认为系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给付彩礼系父母代付,给付的财产也系家庭共有财产,而接受彩礼一方对于彩礼的处理也呈现各种形式,从习惯的做法以及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的角度来看,将婚姻一方的父母共同列为当事人,也符合日常习惯,且更能够查清案件事实,从而作出公平的裁判。因此,本案最终判决被告小翠及其父母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小亮返还彩礼七万元;驳回原告小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彩礼是中国自古以来长期存在的婚俗礼仪,关于彩礼的界定在法律层面没有具体的统一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彩礼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在上述案件中,恋爱期间产生的费用多为情感表达,是为了增进双方的感情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彩礼的范围,因此就不需要返还,而彩礼是否需要返还以及具体的返还比例还需要应该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有无共同生育子女、双方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返还比例。
(朱珈仪 申巧容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