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女童在游乐场玩蹦床摔伤致残 法院:场所经营者和家长各承担50%赔偿责任

  
2025-06-06 15:20:01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游乐场里的蹦床、滑梯、海洋球等受到广大小朋友的喜爱,但这些项目往往容易引发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一起因5岁女童玩蹦床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判决场所经营者和家长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2024年9月16日,正值中秋假期,5岁女童琳琳(化名)在母亲郑某陪同下,前往邛崃市某超市三楼的儿童游乐场玩耍。琳琳是这家游乐场的常客,对所有项目都比较熟悉,郑某便放心让孩子进去玩,自己在一旁远远地看着。然而,意外发生了,琳琳和另一个小朋友一起玩蹦床时被弹起摔伤,造成右侧肱骨踝上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23536.37元,并需后续康复护理。琳琳出院后,于今年2月将该游乐场及其所在超市和投保保险公司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4199.88元。
  
  庭审中,该游乐场辩称,对琳琳在蹦床区玩耍时受伤并致残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琳琳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由于自己已经尽到相关风险提示及安全保障义务,故仅应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某财保四川分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同意按保险合同约定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中有部分金额过高,且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作为将场地出租给某游乐场经营的超市则未做答辩。
  
  法院审理查明,该游乐场主要经营游乐园服务及玩具零售。该游乐场在蹦床区域醒目位置用大字张贴有“蹦床区温馨提示,蹦床适合身高1.2米以上的顾客体验,请家长牵好自己家的小宝贝再体验蹦床的快乐”“1.3米以下儿童须在家长陪同下进入专业蹦床区域,请家长善尽陪同责任”等安全提示标识。但原告琳琳身高不足1.2米,其母亲郑某在签署安全责任告知书后仍允许孩子独自进入专业蹦床区,且未全程陪同监护。
  
  法庭上,原被告围绕“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监护人过错的减责事由”“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适用”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法院审理认为,某游乐场虽设置了安全标识,但未严格执行1.3米以下儿童需家长陪同的规定,且未及时制止两名儿童共同使用同一蹦床的危险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母亲郑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多次带孩子到该场所玩耍,明知安全提示却放任孩子独自进入危险区域,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监护职责,应减轻侵权人责任。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告合理损失为131598.37元,某游乐场与原告监护人郑某各承担50%责任,某游乐场投保的公众责任险覆盖其应赔偿部分的绝大部分。最终,法院判决某财保四川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62681元,某游乐场自行承担3118.19元,同时,驳回原告要求超市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对未成年人的看护义务主要在于监护人。家长带孩子出门游玩时,要切实做好监护和安全教育工作,提前评估游乐项目的风险,根据孩子的年龄和身体状况选择合适的项目。在游玩过程中,家长要时刻关注孩子,教导孩子规范自身行为,及时制止危险举动,防止因孩子的不当行为给自己或其他未成年人造成损害。游乐场所经营者也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加强日常管理,为孩子们营造一个安全的游玩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