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公安行政处罚7人!非法出售、收购银行卡、电话卡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2023-08-05 15:37:47
     

杨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非法出售、收购银行卡、电话卡属违法犯罪行为,一些人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借、出售,成为诈骗分子转移赃款逃避打击的“帮凶”……

8月5日,记者从广安市公安局获悉,广安公安大力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依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依法打击处理了一批非法出售、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违法人员,充分彰显了法律威严,体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精神。

案例一

2023年2月28日,周某军(男,31岁,广安区人)与邹某(男,33岁,邻水人)在广安区某营业厅各自办理了一张电话卡,非法出借给罗某。后该电话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致受害人被骗。周某军、邹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出借电话卡的规定,广安区公安分局依据《反诈法》第三十一条、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周某军和邹某分别处以罚款2000元并处三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3月5日至10日,彭某(男,30岁,贵州遵义人)、游某强(男,27岁,重庆大足人)在邻水某营业厅办理3张电话卡,非法出售给他人,彭某获利1000元,游某强获利500元。后彭某、游某强非法出售的电话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致两名受害人被骗。彭某、游某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电话卡的规定,邻水县公安局依据《反诈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彭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1900元并处拘留14日的行政处罚;对游某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1900元并处拘留14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3月29日,麻某云(男,25岁,武胜人)在抖音平台找工作时,明知他人为“跑分”提供非法帮助,仍将其名下银行卡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对方,并帮助对方取款提现,致受害人被骗。麻某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银行账户的规定,武胜县公安局依据《反诈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麻某云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4月3日,张某军(男,24岁,华蓥人)、胡某(男,19岁,华蓥人)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在广安某茶楼提供张某军的银行卡及支付密码、电话号码给嫌疑人接收电信诈骗资金。张某军持涉案银行卡在华蓥某银行帮助取现1500元,胡某使用自己的微信帮助转账860元,两人分别从中牟利250元。张某军、胡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规定,华蓥市公安局依据《反诈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张某军和胡某分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广安警方提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违法行为将被记入信用记录,并且将面临被银行在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立账户;被运营商实施只保留1张电话卡,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的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法守法,提高警惕,全民反诈,从我做起!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