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琳涛 乔悦 四川法治报记者 陈博 实习生 廖安泰
醉酒驾驶造成他人死亡,保险公司以醉酒行为肇事者“买单”,而后者又无力承担经济赔偿,死者家属面对这样的窘境,自身权益该如何保障?近日,记者从蒲江县人民法院获悉此案,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肇事者虽系醉酒驾驶,但保险公司仍应按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依据此条例,最终该案通过蒲江县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调解结案。
根据案情,记者了解到,肇事者刘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前方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高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刘某负主要责任,高某负次要责任。刘某虽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险,但保险公司以刘某醉酒驾驶为由拒绝赔偿。另一边,受害人家属要求刘某及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共计108万元。
交调委受理本案后,进行了深入调查分析,主动与保险公司联系沟通,他们表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刘某虽系醉酒驾驶,但保险公司仍应按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保险公司则认为先行赔付后再向刘某追偿花费时间较久。刘某表示自己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赔偿金。
交调委很快组织调解并给出意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刘某分期将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支付给保险公司,这得到了各方一致认可,人民调解协议书。签订后,考虑到刘某分期支付有逾期的可能,蒲江县法院后来又申请司法确认,减少当事人诉讼发生的可能。
蒲江县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中,特邀调解组织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避免了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又通过诉讼向当事人追偿的情况发生,是落实“衍生案件”治理的充分实践,既保障了受害人家属的权益,又考虑到肇事者的困难,传递了“司法的温度”。
>>>法条解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 赔 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