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是缅甸北部,我生长的地方,欢迎来到我的世界,娇贵的小公主。”前段时间,一段磁性而魅惑的声音霸占抖音、火山等各大短视频平台。不明就里的懵懂青年还真就信以为真,以为缅甸是个遍地是金的风水宝地,满怀憧憬通过偷越国边境开启探宝之路。殊不知,等待着他们的,除了被要求实施诈骗犯罪不配合时的肉体折磨和精神摧残,还有国内严肃的刑事惩罚……4月8日,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偷越国(边)境案。
2020年10月底,被告人舒某、唐某、谭某、石某(未到案)四人分别在上海、成都工作时,正在为经济拮据而苦恼,偶然间听朋友祝某劝说:缅甸是个发财的好地方,白领工作高薪无忧,轻轻松松月入两万不是梦,偷渡到那边去可全额报销路费、食宿费,可随时离职,且还报销回程路费、额外补贴高额费用……
朋友的一席话,仿佛像一颗石子,投入四人平静的心底,激起阵阵涟漪,久久不能平息。经过一番商量,四人决定来一场说偷渡就偷渡的“追梦之行”。
在祝某(另案处理)的组织下,先由舒某从上海乘坐火车到达昆明,后谭某、唐某、石某三人从成都坐飞机到达昆明,四人于昆明会合后,在蛇头的带领下,从昆明坐小车达到云南孟连县国边境,通过步行到达缅甸境内。
到达向往的缅甸后,四人并未看到遍地的黄金,相反,据被告人谭某声泪俱下供述,感受到的只有想要逃离的人间“炼狱”:到达对方公司后,发现住宿的房子里面除二楼是住宿的外,一楼全是电脑。
第二天便开始由管理人员吴某安排工作,工作内容是通过一些网络软件和社交平台寻找合适女性添加对方为好友,跟对方循序渐进展开聊天,合适时机向对方透露自己以前是做股票、基金等理财人员,最终让对方产生投资理财意向,后将手机交由小组长,投资理财转钱程序由小组长操纵完成。
此时方才发现对方是诈骗团伙,想抽身而出,为时晚矣,公司门口有佩枪保安层层把守。
跟对方说不想从事该行,得到的回应是禁食一天;依旧不同意,换来的是一顿接一顿的毒打。被打得天旋地转、怀疑人生,迫于无奈,只好同意对方安排。
因未完成业绩,被拖去关水牢(水中铁笼)数小时,将半截身体泡在水里,半截身体被太阳暴晒,因在此期间一直未完成业绩,便被关水牢数十次,拳打脚踢更是不计其次。
后实在无法忍受,20多天后某天凌晨半夜三点,被告人谭某趁夜深人静的时候从二楼窗户跳窗逃跑。
在当地人的帮助下,几经波折,终于得以从孟啊口岸回国。被告人唐某在被骗7日后亦是在夜深人静的时候跳窗逃跑,几经周折而得以回国。
另据被告人舒某供述,工资没赚到反倒向诈骗公司缴纳费用25000元才得以脱身回国。
经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舒某、谭某、唐某等人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根据各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舒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谭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道听途说偷渡到境外的高薪工作都是骗局,世上何来付出与收益严重不对等的高薪职业?如果有,应当认真反思是否是陷阱了。偷渡到境外的世界,哪来岁月静好的桃花源,又何存娇贵的小公主?只有精神与肉体遭受双重摧残的人间“炼狱”,以及榨干他人血汗的恶魔。切勿轻信偷渡到境外的招工信息,谨防被动参与到电信诈骗、毒品买卖、网络赌博、涉黄犯罪等犯罪活动中。广大群众要在诱惑面前保持清醒,避免被动成为下一个受害者和加害者。对于在境外滞留的涉案人员,要早日回到祖国母亲的怀抱,争取得到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同时应当认识到,伙同或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犯罪行为,将会受到刑事处罚;外出务工应当通过正规合法的劳务中介,办齐证照再上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邓敏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