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春雷行动2022”:立案查处违法案件1565件

  
2022-04-12 09:36:01
     

杨明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郭建民

4月8日,记者从自贡市“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在为期100天的执法行动中,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提升执法效能、强化宣传引导,坚持将查办重大典型案件作为突破口,有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着力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


据市“春雷行动2022”领导小组组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余忠介绍,为期100天的自贡市“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已圆满收官,行动以“铁拳出击护民生铁腕治乱促发展”为主题,采取“5+2”模式,在省局部署的“食品安全”“质量安全隐患整治”“未成年人保护”“打击乱评比乱排序”“保障农村药品质量安全”5个执法子行动的基础上,结合自贡实际,确定了“民生计量”、“知识产权保护”两个重点整治内容。“春雷行动2022”中,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19043人次,检查学校食堂、农产品集中交易等市场1232个,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使用单位563家,消防防护及火灾逃生产品、消防灭火设备产品生产销售企业79家次,冬季取暖用品生产销售企业218家次,电动自行车及动力电池生产销售企业173家次,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生产销售企业435家次,烟花爆竹、危化品生产销售企业589家次,药店、诊所、医院、超市、母婴用品店、宾馆等重点场所2757家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9.3万元。开展协作执法101次,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55次。共立案查处违法案件1565件,案值666.80万元,罚没1071.09万元;省局挂牌督办案件1件,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的涉嫌犯罪案件24件。

典型案例链接

案例1:

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办的自贡市高新区某火锅店涉嫌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2年1月17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接群众举报,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自贡市高新区某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厨房存在异常火锅底油。经查,该店于2021年6月开始回收顾客食用后的火锅底油,经过过滤、沉淀、加热等步骤进行重新加工,并再次加入消费者火锅中食用。执法人员现场先行登记保存涉案回油18.05kg,并对该店开展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因涉嫌犯罪,该案已于2022年1月17日移送至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立案侦查。

案例2:

荣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四川某公用设施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环卫车辆案

2021年11月,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对荣县双溪水库水源保护地环卫设施采购项目进行资料和实地检查,发现在该项目所采购的4款车辆中,3款车辆车身无铭牌和品牌标识,另一款车辆车身铭牌和品牌标识与投标文件不一致,且在招投标资料和随车同行资料中均未发现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资料。经将车辆照片、随车同行合格证和投标文件中的车辆检验报告提供给生产厂家辨认,厂家否认上述4款车辆由其生产,也否认了报告对应车辆的检验由其委托。上述产品涉案金额达139万余元。

经查,上述车辆实际由成都市某公用设施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并未取得对应型号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四川某公用设施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环卫车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因涉嫌犯罪,该案已于2022年1月18日移送荣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案例3:

自贡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化肥案

2020年9月14日,接勐腊县某农资商贸有限公司举报,称其购买的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复合肥17-17-17型号产品,分销给蕉农使用该化肥后导致农产品大量减产。经审批,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9月16日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当事人与勐腊县某农资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复合肥购销合同,合同期限一年,合同中该公司销售复合肥17-17-17和15-15-15两个规格复合肥各500吨。2018年该共销售了复合肥型号为(17-17-17)产品98吨给勐腊某农资商贸有限公司。该批次产品于2019年五月经西双版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其总养分检测结果为40,技术要求为大于或等于51,据此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涉案产品系当事人2018年7-8月份生产,销售价为2255元/吨,涉案金额达220990元。其中,因当事人对抽检结果存有异议,并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期内本案暂停调查。2021年11月,庭审全部结束,判决当事人败诉,我局随即启动继续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3月31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事人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贡井区某母婴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奶粉案

经查,贡井区某母婴店于2021年3月7日从大安区某食品经营部购进君乐宝乐纯配方奶粉18盒,其中一二三段各6盒。当事人购进奶粉后由营业员核对食品数量、种类、日期、外包装等无误后,将奶粉放在店内货架上经营。截止2022年3月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9盒奶粉仍摆放在店内货架上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3月28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奶粉、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大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大安区某保健按摩店涉嫌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保健食品和假药案

经查,大安区某保健按摩店于2021年11月初购进一批“野生虫草王”、“老中医补肾丸”、“美国肾黄金”等陈列于店内销售。大安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测,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含量为7.37g至10.8g/kg之间。经自贡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认定,“老中医补肾丸”为假药,其余产品为含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食品。

当事人销售假药和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保健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因涉嫌犯罪,该案已于2021年12月24日移送至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分局立案侦查。

编辑:夏修露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