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法院巧用“支付令” 让正义加速度

  
2022-04-13 10:17:04
     

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发出一份支付令,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降低了司法成本。

据悉,2020年,陈某与江某因工伤事故达成《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江某支付1万元赔偿款后,拒绝支付剩余的6万元并向渠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渠县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江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达州中院判决:驳回被申请人江某上诉。

陈某向渠县法院起诉,要求江某立即支付其剩余赔偿款。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认为申请支付令更适合此案情况,并详细向陈某解释了支付令的适用条件、与诉讼程序的区别。


陈某选择申请支付令。渠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江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某赔偿金60000元。

渠县法院将加大支付令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在推广适用督促程序上进一步探索新举措。通过构建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进一步深化诉讼制度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司法公正,提升程序效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

延伸阅读: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3.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并且债权人能够提供的相应的事实、证据来证明。

二、申请支付令的流程及具体的发展过程1.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3.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4.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涂婷 郭亮)

编辑:夏修露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