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海川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郭建民
“没想到五一前能拿到赔偿款,太感谢法官了,太感谢了!”在收到转入银行账号的赔偿款后,杨某在丈夫陈某的搀扶下,连连向承办法官表达感激之情。
2021年12月4日,杨某经人介绍到某餐饮店工作,约定月工资26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2月11日,杨某在工作过程中因地面湿滑摔伤,导致杨某左肩锁骨骨折。经住院治疗后,杨某痊愈出院,因与餐饮店无法达成赔偿一致,餐饮店对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也予以否认。杨某只好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经仲裁裁决确认双方自2021年12月4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餐饮店不服向贡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餐饮店认为杨某仅仅工作七天即受伤,双方构成的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加之杨某系工作过程中自己不慎摔伤,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对其受伤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经审理,杨某与餐饮店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稳定的用工,杨某按餐饮店的要求上下班,接受餐饮店的考勤管理,应依法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由于餐饮店未依法未杨某交纳工伤保险费,即便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也要经过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等程序才能最终获得赔偿。承办法官引导杨某先向鉴定机构咨询,在咨询确认不构成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组织双方对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费用进行协商,并达成35000元赔偿款的调解意见,督促餐饮店一次性当庭全部履行。
案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从立案到领取赔偿款仅一个月时间,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杨某能安心过上“劳动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