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小霞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近日,邻水县法院公开合并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罪暨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1年4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至邻水县恒源建设银行门口处,因前方出租车靠边停车载人,致其差点追尾,刘某某便驾车追赶并逼停出租车,随后上前殴打、辱骂出租车司机罗某某,又从轿车尾箱内拿出棒球棒将罗某某打伤,并将出租车的一些零部件损坏。经鉴定,罗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损伤的出租车零部件价值696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在此期间,刘某某全额垫付了罗某某住院的医疗费。
邻水县法院在受理该案后,罗某某即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刘某某赔偿除已支付的医疗费用之外的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法院遂对罗某某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与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表示愿意赔偿罗某某损失,但对部分赔偿项目及金额存在异议。在充分了解双方意愿的前提下,法官休庭就民事部分组织调解,经过释法明理及耐心劝解,被告人刘某某与罗某某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人刘某某一次性向罗某某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协议达成后,被告人刘某某的父母当庭兑现该款项,罗某某出具收条和谅解书。随着民事部分的调解完成,法官随即恢复庭审就刑事部分继续进行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他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故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扣押的作案工具棒球棒1根予以没收。邻水县法院法官介绍说,在日常驾车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他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形,但他人驾车是否违规,不应由我们内心判断,而是应由交警或交通执法部门作出认定。同样,在生活中,我们也难免与他人产生摩擦,此时我们应该冷静处置,若一味的将矛盾激化反而会使自己理亏,陷入被动。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未能正确处理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在不考虑自身驾驶是否存在过错的前提下,便认为全是出租车司机的过错,在人员密集的公路上开车追逐出租车司机,并将其逼停后打伤,同时损毁出租车部分零部件,其行为性质恶劣,害人害己,不仅损失了钱财,同时也让自己身陷牢狱,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