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30天纯母乳喂养假到底能不能休,应该怎么休?产假延长期间的工资到底由谁支付,是否可以只支付基本工资?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通报了一起女员工不满产假母乳假福利的劳动争议案。
杨女士系某汽车销售公司员工,入职后,杨女士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依法为杨女士购买了社保。根据约定,杨女士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830元加提成,提成根据销售数量、销量KPI等考核确认。2020年杨女士怀孕后,向公司提出产假申请,包括生育假98天、延长生育假60天及纯母乳喂养假30天,并通过微信向公司提交了爱婴医院出具的母乳喂养证明。休假期间,生育保险基金向杨女士所在公司支付了生育津贴10361.54元。2020年11月18日,杨女士向公司提出离职,2020年12月17日正式办理离职。去年10月,杨女士因不满原单位在产假期间的待遇,将其告上了法院。
公司认为,公司已为杨女士正常缴纳生育保险,杨女士在国家规定生育假期间内的工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公司仅需支付杨女士延长生育假期间的工资。而杨女士休产假期间没有任何工作输出,因此该期间公司只应支付基本工资,不应计算提成。杨女士所谓纯母乳喂养假实际是离职前的工作交接期,应按正常工资标准,而非产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锦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女士已向公司提交母乳喂养证明,且已通过微信向公司提出享受纯母乳喂养假,因此2020年11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期间,杨女士虽处于工作交接期,但仍然在产假期间,应按照产假标准计算工资。根据《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相关规定,社保机构拨付费用不足以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因此延长生育期间的工资应由杨女士所在公司支付。而杨女士休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955.28元/月,收入较为稳定,按照生育产假期间不降低生育女职工工资福利的基本原则,公司在延长生育及纯母乳喂养假期间应按不低于4955.28元/月的标准向杨女士支付工资,而不是只支付每月1830元的基本工资。
【法官说法】
2021年,全国多地修改计生条例,延长生育假、增设育儿假,根据成都市执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成都市女职工可享受的产假为98+60+30天,其中30天的纯母乳喂养假需要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爱婴医院证明。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的,首先由社保机构拨付生育保险待遇,拨付费用不足以支付的,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差额;未缴纳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为该职工享受产假前12个月,按应得全部劳动报酬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