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青白江区执行干警巧用执行和解执结一起历时1年多的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所忧所急所盼终于有了圆满结局。
2020年12月13日下午,佘某某驾驶未依法登记的电动二轮车沿青白江红阳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日18时20分行至青白江区红阳路100号外,遇行人李某某由东向西方向横过红阳路时发生碰撞,造成未依法登记的电动二轮车受损、李某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在青白江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6天,产生医疗费共计170169.33元。本次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2021年6月23日,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李某某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2021年8月18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妻李某某为其监护人。2021年9月26日,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医疗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护理依赖费等共计593435.67元。判决生效后,佘某某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2022年1月6日,李某某向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为593435.67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系拆迁安置户,没有工作无收入,其妻谢某某因为交通事故已致二级伤残,唯一的女儿佘某已出嫁,还要抚养不到1岁的孩子,一家人就靠其妻谢某某每月领取的仅有的2000余元社保度日,全家唯一的财产就是登记在佘某某及其妻谢某某、其女佘某名下位于青白江区大弯凤凰大道一段2699号的一套面积为97.56平方米的安置房。申请人李某某系四川省南部县人,没有工作也无收入,因为照顾孙女来到青白江区随子生活,此次的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一级伤残并处于植物状态,康复治疗需要昂贵的费用,一家人生活极度困难。此次交通事故,对双方当事人尤如晴天霹雳,祸从天降,申请人一家突临如此巨额债务,喘不过气来,每天愁眉苦脸,焦头烂额,一筹莫展;被执行人一家突然失去顶梁柱,本来就入不敷出,现更雪上加霜,焦心处于植物状态的李某某哪天能康复,情绪非常激动。执行工作陷入两难的困境。
青白江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此案的办理,以四川法院“司法大拜年”为契机,将其列为重点督办案件,相关领导针对具体情况,亲自分析研判,因案施策,将严格司法与温情施法有机融合,精准发力,多次安排人员走访调查被执行人家庭情况、多次督导执行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家人进行释法明理、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及困难,探讨可供执行的有效措施,1个月来,形成2份执行和解笔录、1份承诺书,最终于2022年2月23日以被执行人全部自动履行双方当事人在2022年2月18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内容执行完毕。
此案的执结,是青白江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涉民生案件办理的又一缩影,是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始终注重办案实效,针对不同个案具体情况,精准发力、认真践行四川法院“司法大拜年”活动的体现。近年来,青白江法院坚持理念与实践相结合、职能与服务相契合、公正与善意相融合,不断聚焦“急难愁盼”,推动善意执行理念内嵌于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项环节,全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力争向群众提供更加人性化、精细化的司法服务保障,巧结各类涉民生执行案件,取得较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