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赵诗柯
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之际,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对辖区内部分药房经营售卖的人参、虫草等特产类保健消费品进行了走访、检查。
该院检察干警走访调查了“海天药房”、“杏林大药房”等部分药店,对货架上经营销售的冬虫夏草、人参等特殊消费品进行了检查,发现该类消费品包装及标签标注均不规范,预包装标示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不符合卫生部公告相关规定,容易给不适宜人群的购买、消费带来误导,引发潜在的健康风险。
青羊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规定,人参、虫草等并非普通食品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未依法进行特别警示标注,容易给消费人群带来误导。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等不适宜人群如果过量食用,还可能引发身体的不适及其他损害健康的情形。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院将进一步加强对人工种植人参等新资源食品相关法条的梳理、汇总及监督点位挖掘,结合新实施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与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沟通协作,通过公益诉讼检察或社会治理监管等手段,推动市场在售人参等传统中药材、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进一步规范,为“幸福青羊”竭力把稳食品民生底线、当好食品安全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