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餐厅摔成九级伤残  法院这样判

  
2022-03-18 12:02:20
     

邹晓燕 李胜兰 万方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为督促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提升消费者依法自主维权意识,近日,荣县法院发布几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通过“小案例”讲述“大道理”。

 张某诉荣县某茶餐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1日,原告张某在被告荣县某茶餐厅参加婚礼时,因其服务员使用沾有洗涤精的拖把清洁地面造成地面湿滑,致原告踩滑摔伤,后被送往荣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10月27日,经诊断为股骨颈骨折。后经自贡兴达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328天、护理期138天、营养期162天,后续治疗费60000元。张某认为自身所受损伤与被告茶餐厅具有直接关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荣县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荣县某茶餐厅作为从事经营业务的场所属于公共场所范围,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茶餐厅工作人员拖地造成地面湿滑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确实属于导致原告张某摔倒的主要原因。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荣县某茶餐厅赔偿原告张某损失168691.1元。该案件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已履行完毕。

某生态农庄诉荣县某农资经营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1年2月17日,某生态农庄向荣县某农资经营部提出购买防治梨食心虫且安全性高的农药,农资经营部声称噻虫.高氯氟符合条件,生态农庄向其购买了4瓶噻虫.高氯氟。生态农庄依据农资经营部指导的方法对6亩种植梨进行施药后,发现不仅未达到防治效果且掉果严重。生态农庄认为农资经营部欺诈和误导其购买该药,导致损失惨重,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金额22000元。

裁判结果:荣县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噻虫.高氯氟登记防治对象是茶小绿叶蝉,不适用于对梨食心虫的防治。在经过多次适法明理后,双方当事人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协议:荣县某农资经营部当庭一次性赔付原告某生态农庄损失22000元。

钱某等五名家长与某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1年至2022年1月期间,钱某等五名家长分别在某教育培训机构的宣传下,采用储值账户为其子女购买英语课外辅导服务。支付教育培训费的方式均为向该培训机构的微信账号或该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的私人微信账户转账,所有家长均未与该培训学校签订相关教育培训合同。该教育培训机构在提供部分教育培训课程后,于2021年12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此后未再提供课外辅导服务。经多次协商退款未果,五名家长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教育培训费。

裁判结果:荣县法院在收到五名家长的起诉材料后,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联系上了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托诉前调解平台与其沟通,对收取培训费及未能继续提供课外辅导服务的事实予以了确认。经查,虽五名家长未与该培训机构签订书面教育培训合同,但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口头形式订立了教育培训合同,五名家长预存的教育培训费剩余金额在1000余元至5000余元不等。由于该培训机构已无法继续提供教育培训合同义务,经过诉前调解,五名家长均在2022年3月7日前收到了该培训机构全额退还的教育培训费。

编辑:王硼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