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红 杜思静 四川法治报记者 陈博 实习生 廖安泰
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方能否以承租方未将厂房恢复原状不退还承租方保证金呢?近日,蒲江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承办法官表示,厂房改造是厂房租赁活动中的普遍现象,这样的争议焦点在《民法典》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据了解,A、B公司均系蒲江的两家企业,B公司为经营需要,租赁了A公司的厂房,双方约定,B公司向A公司缴纳保证金5万元,退租后由A公司退还给B公司。租赁期限届满后,A公司发现,B公司擅自将厂房进行了大面积改造,并且在期满之后未将厂房被改造部分恢复原状,A公司以此为由,拒绝退还B公司5万元保证金。在协商无果后,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该案后,蒲江法院寿安法庭当即组织双方到现场查勘厂房现状,在了解实际情况后,承办法官向双方进行了释法明理,“厂房租赁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普遍现象,因涉及制造、生产装备的需求而进行的厂房改造也是普遍现象。”承办法官表示,
经了解,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对承租的厂房进行了改造。因此,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A公司可以请求B公司在退租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经过法官向双方梳理、释明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A公司退还B公司3万元保证金,剩余2万元,作为厂房的修复费用,该案顺利化解。承办法官提醒,在签订书面房屋(厂房)租赁合同时,出租方、承租方应当对房屋改造可能涉及的破坏原建造结构及后续修复等细节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并对改造前的原始状态进行确认,避免租赁合同终止后产生争议,损害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