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发  荣县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

  
2022-03-23 11:39:11
     

杨欢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为全面呈现近年来荣县人民法院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客观分析当前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揭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方法手段,提高人民群众的防骗意识与防骗能力,荣县法院在全市法院系统率先编写了《荣县人民法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旨在反映荣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促进防治体系建设,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所做的努力,并借此进一步增强群众防诈骗意识,从思想上筑牢第一道防线,为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贡献法院力量,在全社会营造反诈防骗的浓厚氛围。


《白皮书》介绍,2019年1月至2022年2月,荣县法院共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39件70人,涉案总金额1134余万元,涉案被害人人数131人。2022年1-2月,共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7件12人,涉案总金额654余万元,涉案被害人人数24人。

从罪名看,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诈骗罪案件10件27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21件23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3件9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2件6人,信用卡诈骗罪案件2件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1件2人。

通过数据反映,荣县地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直接实施诈骗行为的案件占少数,主要以关联犯罪案件为主。这一方面说明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活动的人员,着力打击和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取得一定成效;另一方面也表明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日趋隐蔽,反侦查意识增强,对幕后组织者、指挥者的打击难度有所增加。

从年龄结构来看,70名被告人中,20-30岁32人,占被告人人数的45.71%;30-40岁24人,占被告人人数的34.29%;40-50岁7人,占被告人人数的10%;50岁以上7人,占被告人人数的10%。

从文化程度来看,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70人中,文化程度为小学的5人,占被告人人数的7.14%;文化程度为初中的43人,占被告人人数的61.43%;文化程度为高中(含中专)的16人,占被告人人数的22.86%,大专及以上学历6人,占被告人人数的8.57%。

从被告人职业来看,70名被告人中,被告人为农民的18人,占被告人人数的25.71%;无业的46人,占被告人人数65.72%;有固定工作的4人,占被告人人数的5.71%;在校学生2人,占被告人人数的2.86%。

从被害人人数来看,审理的电信诈骗案件131名被害人中,2019年被害人人数2人,2020年被害人人数4人,2021年被害人人数101人,2022年1-2月被害人人数24人。

电信诈骗的被害人往往遍布全国各地,131名被害人中仅29名为荣县本地人,其余均为外地被害人,外地被害人人数占被害人总人数的77.86%。

“精准诈骗”成新趋势,犯罪分子常通过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从中挑选老年人、大学生、单身女性等辨别能力较弱、有资金需求或有经济实力的犯罪对象,实施定制化诈骗。

由于电信诈骗团伙多隐藏在国外,服务器多层代理,其背后往往有专业化的洗钱集团,诈骗到赃款后,洗钱集团通过银行账户和其他支付手段快速进行多层拆分转移,专职收款人员在各地同时取款,导致电信诈骗赃款追回难度大,赃款追回率不高。

从判处刑罚来看,审理的电信诈骗案件39件70人中,判处实刑人数49人,占被告人人数的70%;判处缓刑人数21人,占被告人人数30%。

典型案例链接

王某某等人诈骗案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取得某诈骗网站的代理资格后,伙同被告人刘某、范某某、杨某某、覃某某等人假冒美女或者帅哥注册多种聊天交友软件,找女性或者男性加好友聊天,先以暧昧的聊天内容骗取对方感情,之后晒出虚构的投资赚钱截图,诱导对方注册某彩票网站进行投资,买大小或者单双。被告人王某某等先让被害人小额赚钱,当被害人放松警惕投入大额资金后,便通过控制该网站让被害人输光全部资金,从而实现诈骗的目的。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贵州省被害人林某82684元,骗取湖南省被害人黄某311829元。2020年5月11日,荣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查获王某某等人及多部电脑、手机和彩票赌博聊天话术手册若干。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退还四万元赃款给被害人黄某等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范某某、刘某、杨某某、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主犯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判处四年六个月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被告人王某某等提出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网络交友诱导投资型诈骗犯罪。犯罪分子冒充成功人士,先与被害人培养感情,甚至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当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便以“有内幕信息”“发现系统漏洞”等引诱被害人至虚假平台投资,先让被害人获得少量投资回报,诱使被害人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再通过后台操纵输赢的方式,让被害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该类骗局往往呈现专业化、团伙化的特征,犯罪团伙具有完备的组织架构、明确的分工体系,提供技术支持、获取个人信息、负责感情交流等均有专门人员负责,并根据聊天中获取的受害人具体情况设计专门方案,极具诱惑性。人民法院在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下,对被告人从严惩处,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坚决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鲜明态度与坚定决心。

吴某某诈骗、盗窃案

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仍不思悔改。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手机陌陌聊天软件添加被害人周某为好友,冒充名为“陈紫汉”的女性,向周某虚构自己是富顺县某医院的年轻护士,利用PS技术伪造工作证、身份证取得被害人信任,并在网络上与周某确定了恋爱关系。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自己出车祸住院、母亲有事急需用钱、帮周某提升信用卡额度、要生活费等幌子,骗取被害人钱财;又通过骗得周某的京东账号和密码,使用京东“白条”“金条”平台以周某名义贷款、购买物品,骗取钱财。被告人吴某某诈骗所得赃款共计52066元。另外,被告人吴某某还通过将被害人的银行卡信息绑定自己QQ钱包窃取被害人银行卡内的现金6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藏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结合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追缴其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周某。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随着各种社交软件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微信、QQ、陌陌等软件添加陌生人为好友,人们对网恋的接受度也越来越高,这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犯罪空间。本案被告人是中年男性,而利用PS技术在聊天网上冒充美女,以女生的语气与被害人聊天骗取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从被害人处骗取钱财,以及利用被害人的银行卡信息窃取被害人的钱财,是近年来较为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此类犯罪以“谈恋爱”为幌子,在欺骗感情的同时,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本案的判决提醒广大单身人士,网络交友要谨慎,要注意核实对方身份,不要随意泄露自己的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特别是当对方提出转账要求时,务必要提高警惕,远离陷阱。

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QQ群看见有人发日薪过万的广告,与对方取得联系,之后对方授意陈某某下载“蝙蝠”APP与其联系。在“蝙蝠”APP中,对方以“老实人”的昵称与陈某某沟通,授意陈某某购买三汇网关、华为路由器、电话卡,下载某APP设置网关,并教授陈某某连接网关和路由器、在网关上插入电话卡,将设置的账号、密码通过“蝙蝠”APP告诉对方,“老实人”通过在火币网为陈某某充值购买火币,陈某某再将火币出售的形式收取“报酬”。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对方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于2021年1月26日至2月1日期间,先后在自贡市贡井区劳动街徐某的家中、荣县双石镇某庄园旅馆、贡井区成佳镇某宾馆、荣县某商务酒店、宜宾市叙州区某酒店等地,分别伙同徐某、王某某架设网关为对方提供通讯传输支持。2021年2月1日,在荣县旭阳镇望景路星河商务酒店8605房间,荣县公安局将架设网关为上家提供通讯传输支持的陈某某等人抓获,现场扣押了路由器、网关、电话卡等物品。陈某某等人为上家提供通讯传输支持获取非法所得共计11201元。

2021年1月28日,陈某某等人利用网关设备为上家提供通讯传输,致使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饶某某被诈骗34604.7元。2021年1月29日,陈某某等人利用网关设备等为上家提供通讯传输,致使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朱某某被诈骗93862.37元;2021年2月1日,陈某某等人利用网关设备等为上家提供通讯传输,致使河南省新安县张某某被诈骗34508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当今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也开始不断使用新技术、新应用来逃避打击,比如GOIP网络电话、多卡宝、变声器等就是近年来诈骗分子的“新宠”,越来越多的科技产品被犯罪分子“黑化”成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利器。网络犯罪分子通过GOIP设备转换成国内号码后进行呼叫,使诈骗成功率大幅提高,因此,境外诈骗团伙往往通过网络雇佣国内嫌疑人架设GOIP设备实施诈骗,层出不穷诈骗手法和众多高科技产品,往往让受骗群众防不胜防。本案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在高收入的诱惑下为其提供“架设落地网关”服务,最终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受到法律的惩处。

张某1、卓某等妨害信用卡管理、盗窃案

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1与被告人卓某共谋实施转售银行卡,并采取“黑吃黑”方式实施盗窃,2018年5 月,被告人张某1、卓某将犯罪计划告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侯某某,并约定得手后双方三七分成,之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侯某某按照被告人卓某的要求办理银行卡并出售给购卡人员(未查明身份)。2018年6月8日,四川省荣县居民帅某某被网络诈骗,向侯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存入了人民币19700元。被告人侯某某通过挂失补办的手段,将卡中的钱取出19200元,并与李某某、王某某、侯某某、卓某等人进行分赃。

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1又组织被告人卓某、胡某某、郭某某、张某2、陆某某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光明路某小区出租房屋内,通过微信和QQ群发布广告收购银行卡,当收购银行卡邮寄到租住房后,各被告人对银行卡进行验卡、分类、登记造册等,对经检卡为符合条件的银行卡予以销售,对不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则存放在出租房内。经查,2018年7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1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246张,被告人卓某、张某2、胡某某、陆某某、郭某某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148张。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1、卓某、侯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1、卓某、张某2、胡某某、陆某某、郭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1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判处其余被告人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犯罪工具并追缴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1等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的被告人除构成诈骗罪外,还可能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相关罪名。对被告人构成何种罪名,是按一罪论处还是数罪并罚,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证据以及法律规定来综合判定。本案被告人张某1、卓某等从网络上收购银行卡,对银行卡进行验卡、分类、登记造册后再转售给他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张某1、侯某某等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后,通过将银行卡挂失补办的手段,将该银行卡中的钱款盗取,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某些环节及相关犯罪活动的人员,着力打击和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的鲜明态度。

编辑:王硼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