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蒋京洲
记者31日从新都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买卖纠纷案件。当事人购买冰箱后发现故障,欲退还时却被告知系优惠品不能享受退换服务。当事人遂以商家涉嫌欺诈,将其告上了法庭。
法院调查后发现,当事人到西部电器城某采购部购买冰箱, 不久后发现冰箱出现不制冷故障。售后维修人员到场检修后告知该冰箱系优惠品,只能免费维修一年,不能退换。当事人方才知晓冰箱是优惠品。
当事人认为,商家隐瞒了冰箱是优惠品的事实,导致其不能享受正品冰箱的售后服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退款和三倍赔偿。
新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商家对于当事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商家认为,其在销售时已经向当事人告知该情况,且案涉冰箱机身背后有条码显示“优惠品”字样,当事人明确知晓案涉冰箱系优惠品的事实,其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驳回宁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商家作为专业家电销售的经营者,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具有更高的注意和解释义务,特别是对于非普通产品的优惠品,应当向购买者进行明确的解释和说明,告知该产品与正品的区别,并与正品进行区分,如在销售单上明确标注提醒,但某经营部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销售案涉冰箱时履行了告知和标注提醒义务,案涉冰箱机身背后条码显示的“优惠品”字样字体较小,并不能完全引起宁某某的注意。据此,新都法院认定某经营部存在欺诈行为,判决支持宁某某的诉讼请求。该案经二审终审,维持原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产品的性能和售后服务系消费者购买产品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一定要向消费者如实陈述产品的真实情况,不得作虚假介绍和隐瞒真实情况,对于有别于普通产品的产品,作为专业人士,一定要尽到提醒义务,避免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而购买产品,最终被认定存在欺诈行为,引发纠纷并承担大额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