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殖放流鱼苗30186尾  内江两级检察院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2022-01-17 18:06:22
     

郑婷婷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余力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生命河,是世界上水生生物最丰富的河流之一。近年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珍稀特有物种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为从根本上缓解长江生物资源衰退和生物多样性减少的危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全局高度和长远发展角度,作出了长江“十年禁捕”的重大决策。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作为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正式实施。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事业中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沱江作为长江干流,是内江的根脉,是内江的母亲河。近年来,内江市两级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与审判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持续加大内江沱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取得积极成效。特别是在2021年,全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办理了一批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提起公诉25件32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25件32人;针对一般违法案件,由渔业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37件41人。坚持办理案件与修复生态并重的司法理念,对于实施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立案非法捕捞类公益诉讼案件35件,履行诉前程序34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1件。本次增殖放流活动,涉及内江市、资中县两级检察院办理的11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共增殖放流各类鱼苗30186尾,价值23328.4元,通过上述案件的办理,督促涉案人员参与生态修复,对保护沱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促进水生物种生态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长江“十年禁捕”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沿江人民的长远利益、最大利益,是修复和改善长江生态的必经之路。做好长江“十年禁捕”工作,不仅需要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加强监管、依法治理,更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积极配合。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长江“禁捕”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关于全市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自觉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禁捕工作。

案例1

11月19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在凌家镇何家坡村沱江支流—— 乌龙河边监督汪某某等3名非法捕捞者修复生态环境,增殖放流80余尾花鲢、白鲢。    

    该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汪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8月17日10时至11时许,汪某某等3人邀约一起在内江市市中区凌家镇乌龙河河边使用禁用的双钩钓具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12尾鱼死亡。汪某某等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破坏渔业资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释法说理,汪某某等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动购买成鱼增殖放流。

    承办检察官提醒垂钓爱好者:沱江河流域(市中区)天然水域十年禁捕,使用禁用渔具、禁用方法在天然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希望广大垂钓爱好者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垂钓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共同保护天然水域生态环境。

案例2

“我知道现在是禁渔期,但在这种小河沟里面捕鱼,我以为会没有问题的。”在捕鱼现场被挡获后,男子冷某说道。

2020年10月17日上午,冷某划船从眉山市仁寿县北斗镇出发沿球溪河至资中县发轮镇,沿途投放了10个地笼网用于捕鱼。10月19日上午,在收取地笼网中的渔获物时,被发轮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挡获。

经查,冷某划船至球溪河水域收取其投放的地笼网,捕获翘嘴鲌、大鳍鱯、黄颡鱼等渔获物5.79公斤。经相关机构认定,冷某使用的地笼网网目为1cm,属于禁用渔具,其破坏渔业资源的经济损失为2433元。

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冷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还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出庭检察官指出了非法捕捞行为对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的危害。被告人冷某当庭表示认罪,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恢复自己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最后,被告人冷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没收在案的捕鱼工具;在资中县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资中县球溪河流域增殖放流不低于价值2433元、规格为5-7厘米的鳙鱼或鲢鱼鱼苗,返还垫付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1000元。

随后,在资中县检察院、县法院和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人员的监督见证下,非法捕捞球溪河水产品的冷某,将增殖放流价值2442元的鱼苗放回球溪河。

检察官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不仅仅是使用非法捕捞工具会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使用可视钓鱼竿等禁用垂钓工具钓鱼,也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案例3

近日,资中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生态损失赔偿问题,邀请人民监督员举行了协商,案件当事人罗某某同意采取增殖放流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2021年4月6日,罗某某明知沱江河属于禁渔区,且属于禁渔期,仍使用禁渔工具可视锚鱼竿在内江市市中区靖民镇沱江村13组外沱江内非法捕捞鲤鱼两条。经鉴定,该可视锚鱼竿属于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渔具。该院认为,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据相关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鉴于当事人行为对当地渔业资源造成破坏,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该院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当事人行为致水生生物资源价值损失为360元。为促进生态资源修复、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该院遂举行了本次协商会。

会上,该院第四检察部承办人介绍了案情,向当事人说明了生态损失赔偿的原因,要求其在有资质的水产良种场购买金额不低于360元的鲤鱼苗种或成鱼进行增殖放流。当事人同意了赔偿要求。人民监督员李晓荣、陈莉群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意见,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法治教育,要求其吸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对身边人开展普法宣传,当好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者。

编辑:王硼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