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被执行人被判“拒执罪”

  
2022-01-29 16:59:13
     

被执行人李某违反执行和解协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终因“拒执”被判刑。


2016年,申请执行人夏某向被执行人李某提供钻井服务。服务完成后,李某向夏某支付了部分报酬,余款经夏某多次催收未果后诉至法院。2020年3月,洪雅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由李某支付夏某6582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仍拒不履行义务。2020年9月,申请执行人夏某向洪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9月,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报告财产并执行生效判决,但因未发现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2月,征求申请人夏某意见后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不代表案件结束,2021年5月,洪雅法院依法对该案恢复执行,再次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李某迫于执行的压力支付了夏某20000元,并承诺在收到某设计院支付的劳务费后将余款支付给夏某。2021年7月,这笔劳务费到账后李某却并未将其支付给夏某而是挪作他用。因李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2021年9月,洪雅法院以李某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2年1月18日,洪雅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李某在刑事诉讼中主动清偿了欠夏某的4万余元,并取得了夏某的谅解,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下一步,洪雅法院将结合正在开展的“司法大拜年”专项执行行动,对追索劳动报酬等与群众生计休戚相关的涉民生案件,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执行到位后及时支付的原则,充分运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网格协执系统,用足用好限消、纳失、搜查、拘传、罚款、拘留、追究拒抗罪等强制性措施,加大对逃避执行、抗拒执行人员的惩戒力度,大力推动涉民生案件实际执行到位。

张情瑜

编辑:徐雯夏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