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鑫涛 熊晓康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近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了被告人苏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一案,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没收其违法所得。该案系广安区首例非法制售军服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5月,被告人苏某从钟某某处购买了武装部队制式旧上衣、旧裤子及迷彩裤,并以上衣20元/件、裤子10元/条、迷彩裤5元/条的价格在广安市广安区各乡镇出售,共计出售上衣67件、裤子49条,非法获利1830元。
经广安军分区鉴定,公安机关于今年5月11日在苏某住房内查获并扣押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和仿制服装中共有军服216件(条),其中解放军现役装备军服156件(条),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60件(条)。
广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综合其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遂以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作出前述判决。
“我也不晓得卖军装是犯法的,我看到别人卖的便宜,我就想买来转手卖出去,做点生意赚点钱。我要是知道这个行为犯法,我肯定不会这样干。” 宣判后,被告人苏某表示非常后悔。
武装部队制式服装、配饰是武装部队管理的重要物资,是军人和军队形象和荣誉的重要标志,彰显国威和军威。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国防利益,损害了军人和军队的形象。今年10月起,军地十部委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守护戎装”专项行动,全力打击非法制售军服和涉军造假等行为。广安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将依法履行审判职能,惩处此类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