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也能定罪!自贡沿滩法院审理一起贩毒案

  
2021-12-21 10:00:13
     

陈志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郭建民

铁证如山,即使“零口供”,也能定罪。近日,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零口供”贩卖毒品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多次贩卖毒品,系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自侦查至审判环节,均否认自己贩卖毒品。

沿滩法院“以庭审为中心”坚持证据出示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根据庭审查明事实认定陈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某表示认罪伏法。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8晚,被告人陈某驾驶车辆从自贡市自流井区出发到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狮山街,以事先微信上达成的3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粉末一小袋给廖某,并获得了廖某支付的现金300元人民币。2020年11月12日,刘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购买毒品,陈某通过微信收取刘某400元转账后,用香烟盒包装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粉末并放置在自贡市汇东某小区一乒乓台上,陈某通过此方式将毒品贩卖给了刘某。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百般狡辩,以记不清楚为由拒不交代任何关于毒品交易的具体细节。经合议庭审查,有多名吸毒人员证实毒品系从陈某处购得,毒品购买人廖某、刘某二人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同二人交代的购买数量、单价金额相吻合。通过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分析,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公诉机关指控中,陈某分别向廖某、刘某、徐某贩卖毒品,系多次贩卖,情节严重。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对陈某贩卖毒品给徐某的指控,仅有毒品购买人徐某的言辞证据,无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未予认定。因在案证据仅能证明陈某有两次贩卖毒品给他人的行为,故不能认定陈某贩卖毒品行为系情节严重。综合陈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夏修露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