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元林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为规范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订立行政协议、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等行为,确保行政行为在法治轨道运行,保障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广安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探索制定了《广安市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进一步推进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据介绍,该办法确定了应当交由合法性审查的4种情形,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订立行政协议、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同时也明确了不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的事项。
规定提交合法性审查的材料,针对不同审查事项,确定需要提交审查的材料,包括文本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履行的程序材料等。对提交的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查机构不予审查或者提出完善材料的意见建议。
明确由制定机关负责人签批至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承办机构不能自行交由审查机构进行审查;规定审核时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针对不同审查事项明确重点审核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
强化审查意见运用,明确承办机构应当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经修改完善符合要求后,按照规定提请审议或者审签。同时,承办机构不得将“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表述为“已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也不得在未取得审查机构书面同意意见的情形下,表述为“审查机构已同意”。
建立审查保障制度,规定审查机构依法、独立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任何人不得干预;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干预合法性审查记录制度,明确记录干预合法性审查情形;审查机构依法提出审查意见,不受责任追究。
明确责任体系,对承办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查机构在合法性审查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审查意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