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健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郭建民
12月29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向全社会发布“2020-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据自贡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罗勇介绍,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肩负着执法办案、定纷止争、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辖区两级法院开展了2020-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征集活动,广泛征集涉“平安自贡”“法治自贡”建设,涉民生权益、环境资源、乡村振兴、民营企业保护等重点领域,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社会示范引领、指导审判实践方面的积极作用。
经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从案件的事实认定、裁判结果、典型意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评选出2020-2021年度“自贡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典型案例中涉及3件刑事案例,4件民商事案例,1件行政案例,2件执行案例。
一、刑事类
(一)被告人饶某某、吴某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基本案情】
饶某某自2011年起开始纠集吴某等人在富顺县城区“混社会”,通过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逐步树立该组织在社会上的强势地位和饶某某的权威,并对富顺县钟秀街一带的非法有偿陪侍行业形成控制。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以来,共实施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开设赌场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非法拘禁罪等13起,并实施违法活动18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饶某某、吴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认定为犯罪集团。该组织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并将部分收益用于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13起,实施违法活动18起,对富顺县钟秀街一带的非法有偿陪侍行业形成控制,为非作恶,欺压、残害未成年人及其他群众,称霸一方,在富顺县城区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遂依法对首要分子饶某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开设赌场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首要分子吴某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开设赌场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九年四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二万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各被告人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饶某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本案的判决充分表明,对于扰乱正常社会生活秩序、严重侵害未成年及其他群众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民法院必将重拳出击、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本案审理后,鉴于该地区在社会治安管理上的漏洞,人民法院及时延伸审判职能,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司法建议,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进,从源头上彻底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的土壤。
(二)被告人兰某某犯高空抛物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兰某某居住在自贡市贡井区某小区某楼栋四楼,其楼下为公众通行道路,道路两旁停放车辆。2020年7月10日晚21时许,兰某某与朋友饮酒后回到家中,因心情郁闷,为发泄情绪,将家中装有约三四百毫升啤酒的易拉罐啤酒瓶一个和装有约一百毫升白酒的玻璃酒瓶一个,从四楼家中阳台先后抛掷到楼下道路,被楼下路过的群众龚某某发现后报警。后公安机关在兰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从高空向停放车辆及来往人员较多的道路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遂依法对其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宣判后,兰某某主动缴纳罚金。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高空抛物成为了“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屡屡引发悲剧,不仅是关于个人素质和道德,更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单独规定为犯罪,增设高空抛物罪,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案是全市审结的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本案的依法判决,不仅打击了行为人高空抛物犯罪行为,使行为人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戒,更是对高空抛物陋习的有力威慑,有助于遏制潜在犯罪,守护人们“头顶安全”,维护文明有序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被告人金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某某与他人合伙成立某某装饰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金某某任负责人,并雇佣数十名工作人员。其后,经营部出现资金短缺,金某某开始拖欠员工工资,并注销经营部工商登记。被欠薪工人郭某某等31人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投诉经营部拖欠工资问题,监察大队通知金某某到案接受调查,金某某拒不配合。2020年1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金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但金某某逾期未支付。经查,金某某目前尚拖欠工人工资543947元。2020年3月2日,金某某经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支付了员工部分工资,表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在诉讼过程中,部分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金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金某某支付拖欠被害人工资五十四万三千九百四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履行。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高度关注涉民生案件,不断强化民生司法保障,努力提高司法服务水平。本案中,金某某无视几十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本案对金某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既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本案也警醒其他企业经营者应当合法诚信经营,对防范杜绝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具有良好的警示教育意义。
二、民商事类
(四)周某某人格权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周某某非法获取自然人个人信息共计十万余条,并通过将个人信息用于微信实名认证或者直接出售给他人等方式获利20000元。法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周某某违法所得二万元,没收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检察机关认为,周某某非法获取自然人个人信息并利用其获利的行为侵害了众多自然人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一、判令周某某对其侵害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二、判令周某某承担20000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非法获取自然人个人信息,并通过将个人信息用于微信实名认证或者直接出售给他人等方式获利,侵害了众多自然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民事侵权,本案属于民事公益诉讼范围。周某某虽已因该行为受到了刑事处罚,但其仍应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一、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发布赔礼道歉声明;二、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指定的财政专账交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20000元,专门用于公益事项支出。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自由流动之间的矛盾越发凸显,大量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以批量方式非法泄露、倒卖、滥用。自然人很难察觉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侵犯,即使发现,也存在举证难、诉讼成本高等维权难问题。积极探索和实践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有利于保护社会公益、回应人民需求。本案系四川省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严惩了侵犯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还解决了被侵权个体诉讼维权成本高的难题,向社会公众宣示了我国公法与私法并重的个人信息保护方法,具有较强的威慑、示范作用,有利于促进形成全社会认真对待个人信息、积极保护个人信息的良好氛围。本案庭审入选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全省“十佳庭审”,文书入选全省“十佳裁判文书”。
(五)余某某诉徐某某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日,被告徐某某(86岁高龄老人)独自拄着拐杖行走时摔倒在地,原告余某某恰巧经过,遂与其他行人合力将被告扶起。被告被扶起后,原告欲离开,因发现被告仍不能站稳遂又回到原地与行人同时扶着被告。在此期间,被告因站立不稳身体向原告倾斜并向地下倾倒,原告在扶被告时突感腰背疼痛不能伸直。后被告的配偶赶到现场将原告送至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原告经治疗好转出院后又进行了康复治疗。后原告自行委托司法鉴定,评定其伤情为十级伤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于被告不具有任何约定或法定义务,为了被告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害而参与救助,应属见义勇为。原告因在参与救助的过程中自身遭受损害造成经济损失而提起诉讼,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况下,被告作为受益人,应当对原告在救助中受到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遂依法判决:一、被告徐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补偿原告余某某经济损失45000元;二、驳回原告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被告徐某某积极履行了裁判文书义务,并对原告余某某见义勇为的行为表示了衷心的感谢。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原告为保护被告的人身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其他行人一起共同实施救助,保护了被告的人身安全,是值得鼓励和赞扬的见义勇为。法律鼓励、支持、保护见义勇为人的相关权益。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见义勇为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况下,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的妥善处理,有效保护了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引导形成和谐友善、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六)龚某某等64人与自贡市某彩灯制作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自贡市某彩灯制作有限公司雇佣龚某某等200多名工人到北京、秦皇岛、山西等地从事彩灯制作工作。因公司管理不善,且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公司无法收回工程款,无法按时支付工人工资。龚某某等64人多次讨薪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标的135万余元。因涉及众多农民工民生权益,法院高度重视,及时开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优先提供诉讼流程引导和法律咨询,进行了诉讼风险评估及普法宣传,积极引导当事人实质性化解纠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及时委派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过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共同努力,龚某某等64人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龚某某等64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后,依法及时审查,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裁定确认有效。
【典型意义】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运转造成了严重冲击。我市部分抗风险能力较低的民营企业面临巨大压力,彩灯、餐饮、生产经营等行业领域尤甚,农民工群体讨薪问题严峻,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本案中,法院通过开展诉讼辅导、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引导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济、高效、妥善化解了纠纷。同时,针对民营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等问题,法院主动作为,与司法、信访、劳动仲裁等部门联合成立涉疫纠纷法律援助团队,排查梳理类似案件,为涉案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强化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帮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是司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具体体现。
(七)四川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四川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环保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9日,是通过招商引资入驻的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制造、研发、销售环保机械及环保工程专业承包等业务。近年来受市场环境及自身管理等内外部环境影响,深陷债务危机,自2017年来企业生产陷入停滞,成为典型的“僵尸企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拍卖某环保公司所有的房产和土地,案涉土地房产经过三次司法拍卖(变卖)处置均流拍,因无法实现债权,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裁判结果】
法院根据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依法对本案适用快审程序,坚持合法、高效、便民原则,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经验丰富的破产管理人,在不损害破产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缩短债权申报、对外公告等期限,通过“云上法庭”司法网络平台召开债权人会议,启用网络拍卖模式,引入社会优质资源,坚持市场化导向,高效推进破产案件办理。同时,办案过程中,将资产处置与政府招商引资工作深度融合,及时召开府院联席会,解决破产资产租赁退场、无证房产办证登记等问题,并由政府招商部门推荐优质的投资人和意向购买者,促推破产资产快速变现。经公开拍卖,依法处置变现破产财产1364万元,耗时仅3个月。
【典型意义】
执行程序中,因资产处置变现无人购买陷入僵局的情况较为普遍,法院通过“执转破”模式将执行案件引入破产程序,既符合司法政策,又为地方党委政府低效闲置资产的处置工作走出了一条“司法服务中心工作”的道路,发挥了破产办理在淘汰落后产能、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兜底”作用。法院通过实行破产“繁简分流”机制,充分发挥“府院联动”作用,将资产处置纳入党委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由政府出面协调解决破产资产处置和购买问题,实现了破产资产的快速变现,为破产资产“变现难”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型模式,是法院积极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成功典范。
三、行政类
(八)四川省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某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某生态环境局在对原告四川省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原告公司存在向外排放生产废水情况。经过现场检查、勘察、立案调查等程序对原告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法,决定处以罚款十万元。原告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鉴于案件审理期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已就相关规定作了调整,且原告公司排污量较小,加之疫情影响公司经营,故从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实现健康平稳发展的角度考虑,法院在充分肯定被告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的同时,积极协调沟通,及时向被告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被告以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为出发点,减免原告的罚款。经协调,被告积极采纳法院建议,将实际执行处罚金额降为一万元。原告撤诉。
【典型意义】
法院在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合法行政行为的同时,根据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情节、性质、后果和疫情对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立足实质性化解纠纷,积极发挥协调职能作用,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行政审判实务中,应积极探索实质性化解矛盾争议的协调方法,使行政审判达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和当事人得到获得感、满意感、安全感的社会效果。
四、执行类
(九)余某某与四川某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四川某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茶叶公司)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6224万元,被诉至法院,被判决偿还所欠本金及利息。后银行将债权依法转让给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将债权依法转让给本案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余某某受让债权前,银行曾申请执行,均因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复杂、涉及众多职工权益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等无法妥善解决而执行未果。2021年3月4日,余某某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结果】
法院受理执行后,对被执行人及其担保人名下的资产予以了全面清理,发现企业资产全部抵押贷款,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数百万元,企业生产经营十分困难。该茶叶公司为本土知名企业,拥有驰名商标专用权,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若直接对被执行人资产进行拍卖,公司经营将难以为继,不仅不足以清偿余某某受让的抵押债权,还可能导致职工合法权益无法实现,资产也可能无法正常交付,极可能演变成一起涉及人员多、影响力较大的社会群体性事件。为此,法院积极拓展执行工作思路,通过当地党委政法委,多次与当地政府经信、社会保险等部门协调,听取企业管理人及职工的意见,经反复沟通、协调,最终达成共识,采取将企业资产处置与维护职工权益、清缴社会保险费相结合的方式,将买受人负责所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保机构保险费作为资产处置前提条件,确定了资产处置方案。2021年4月23日,对被执行人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商标等进行网拍并拍卖成交。
【典型意义】
案涉企业为当地重点龙头型企业,其注册商标是经营多年的驰名商标,该企业在助力地方经济发展、保障人员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执行法院立足地方经济发展大局,积极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深入分析研判基础上,将资产处置与企业债务直接挂钩,整体处置案涉企业大部分财产,不仅盘活了企业,也保障了职工和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助力了地方经济社会稳定高效发展。据悉,该案的成功处置,将带动约3.5万余户农户、5.2万亩茶园约4000吨茶叶种植、销售,有效提升茶农人均纯收入,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十)某村第五农业社与某机砖厂耕地复垦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村第五农业社(以下简称第五农业社)诉某机砖厂、彭某、黄某土地租赁纠纷一案,法院民事判决确定:一、解除某机砖厂与第五农业社的《土地租赁合同》;二、某机砖厂、彭某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组织搬迁并拆除修建的厂房及砖窑;三、某机砖厂、彭某在判决生效后清偿拖欠的土地租赁费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某机砖厂、彭某未履行搬迁、拆除义务,第五农业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案涉机砖厂建于1994年,其厂房和窑洞占地面积高达30余亩,因经营不善,该厂已于2014年倒闭,所占耕地已荒废近6年。案涉村民拿不到土地租赁费,又无法自行复垦,矛盾极大。机砖厂及负责人均无力承担高达40万元的拆迁费用,导致执行工作无法继续。为推动案件执行,保障荒地复耕,执行法院主动协调,经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论证后认为,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应依法对厂房予以拆除并进行土地复垦,且拆除复耕符合国家生态修复专项资金使用条件。2020年11月26日,执行法院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对案涉厂房、砖窑予以拆除、规整回填。在双方共同努力下,30余亩闲置长达6年的荒地得以复耕。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倒闭,造成租赁流转土地闲置长达6年,又因被执行人无力承担拆迁、复耕费用,法院工作一度陷入执行不能。执行法院积极转变工作思路,从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出发,充分依靠综合治理执行难机制,联合政府职能部门,合理使用国家生态修复专项资金,解决了拆迁、复耕经费难题,有力推动荒地复耕、生态修复,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