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11-03 15:47:36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丹

51条实施细则,涵盖了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污水处理、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管理、秸秆处理与利用等与农村生活环境保护息息相关的方方面面。记者从11月3日举办的《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获悉,这个由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提出立法计划,报请市委常委会批准后启动的规范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的地方立法项目,已经形成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了解到,《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规范农村垃圾处理方面,明确了“以公共财政为主体,乡镇自筹、社会捐赠、社会资本参与等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以及“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乡(镇、街道)分类运输、县(区)分类处置”的分类管理制度,细化了投放、运输、处置等具体要求。针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条例》还设置了“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农村生活垃圾”等五项禁止行为。

在水源保护方面,《条例》衔接上位法规定,重点对影响全市半数以上农村人口的分散式饮用水源,完善和细化了保护措施,要求县级政府建立保护工作责任机制,乡镇政府进行日常管护,并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对于污水处理,《条例》结合农村实际情况,确定了“城镇周边纳入污水官网、远离城镇的聚居区集中处理、其他地方分散处理”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要求“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与农田灌溉、渔业用水、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景观建设等有机衔接”,积极探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机制。

在规范畜禽散养方面,《条例》针对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从事养殖活动,在选址、防疫、环保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对于养殖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废水,《条例》要求养殖者通过综合利用、委托处置等方式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条例》还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鼓励畜禽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转变。

在秸秆回收利用方面,《条例》要求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加强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并做好农村秸秆禁烧管控工作。在禁烧的同时,《条例》还要求政府要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并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促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

 

编辑:徐雯夏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