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从万源市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理多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
案例一:
2021年5月某天,被告人曾某携带地笼网、小鱼网、鱼饲料等工具,乘坐摩托车到达白沙镇某河边,将地笼网放置在河中进行捕鱼。当天19时许,巡逻民警发现曾某在河边捕鱼,当场扣押被告人地笼网,发现网内已捕捉到6条鱼。万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后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二:
2021年5月某天,被告人张某某邀约堂弟张某到河坝电鱼,两人驾驶皮卡车携电鱼工具一同到官渡镇某河段进行捕鱼。被告人张某某负责电鱼,其堂弟张某负责装鱼,十几分钟后,两人被万源市公安局官渡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统计,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另案处理)非法捕捞2.05公斤柳根鱼。被告人张某某使用电鱼工具电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其捕捞作业区域亦为常年禁捕天然水域。万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后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法治保障。近年来,万源法院始终立足审判职能,不断加强对非法捕鱼、电鱼等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审理力度,将刑事打击与生态修复并举,为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法官普法:
正常情况下的捕鱼不会触犯法律,但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非法捕捞,将会损害鱼类的正常繁殖和生长,造成水生态环境的破坏,无论捕捞数量多少,都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在适当季节、适当区域进行合法捕捞,切莫贪一时之利,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将为此付出惨痛代价。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捕捞水产品1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李珉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