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罗孝伟
遂宁男子张某山以自己有能力拿到购房指标为由,先后诈骗3名购房者136.2万元。近日,由遂宁市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诈骗、合同诈骗案在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山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获刑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山谎称自己可以在成都帮忙购买住房,秦某A、秦某B、李某便委托张某山在成都购买住房,张某山随后采取出具伪造房产证的方式,共计骗取秦某A、秦某B、李某3名购房款共计人民币136.2万元。2020年3月、2021年4月,秦某A持房产证到银行抵押贷款,李某、秦某B到房产证登记所在小区寻找房子未果,遂到成都市郫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才发现房产证是伪造的。
2016年7月27日,成都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四川某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友房产公司”)办理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某路拆迁安置房项目房屋所有权证,被告人张某山是“某友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2019年9月11日和2019年9月27日,张某山利用工作之便,伪造《征地拆迁安置协议》等资料,将属于被拆迁安置户李某某、王某某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某路段的两套房屋,以房屋转让的形式登记到自己名下,并办理了房产证。2019年12月9日、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张某山先后与四川某典当有限公司签订典当合同,将上述房屋以50万、70万元抵押给四川某典当有限公司。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并根据被告人张某山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向法院提出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山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山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采纳了量刑建议,遂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判令被告人张某山退赔秦某A、秦某B、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262000元(案发前,张某山已退还100000元给秦某A),退赔四川某典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0元。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有关房屋买卖的诈骗案频发。不法分子以特殊购房指标为诱饵,利用亲友熟人的信任骗取钱财。广大市民朋友在购房前应充分了解购房政策,对于自己是否符合购房条件进行客观评估,并通过合法、正规途径购买房屋,切勿轻信他人所谓的“内部渠道”“内部关系”等谎言,以免陷入犯罪分子的骗局。签订购房协议前也应要求对方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证明,或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房屋的权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