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朱佳琦
近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3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5名被告人只因出卖或转卖了少量银行卡或电话卡,就被判处了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为什么将自己的银行卡卖给别人会构成犯罪?生活中还有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近年频发的因为“卖卡”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法官进行了详细说法。
案件汇集:
因出卖或转卖银行卡 多人被判刑
柳某因赌博输钱,想马上“回血”,便通过网络聊天联系到一男子。随后,在该男子的要求下,柳某明知对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以每张500元的价格卖给该男子。后经公安机关查明,这两张银行卡都被用于电信诈骗的支付结算,结算金额累计68万余元,涉及被害人9人。2021年5月,柳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1.2万元。
杨某作为收购银行卡的中介,向周某介绍可出卖银行卡挣钱,周某随后办理了两张银行卡,按照杨某的指示,与测试银行卡的马某取得联系。在马某通过互相转账的方式,验证了两张银行卡能够正常使用后,杨某向周某支付了8500元,作为中介杨某获利3150元,作为测试人马某获利500元。而后这些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的支付结算,共计查明被害人20人,支付结算金额达47万余元。2021年5月,案中3人均被判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处罚金7000元;杨某、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6000元。
梁某在网络上认识了一男子,经男子介绍参与网络赌博活动。为换取赌博充值,梁某按照该男子要求,办理了两张银行卡、一张电话卡,并在明知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上述银行卡、电话卡卖给该男子。后查明,两张银行卡均被用于电信诈骗,支付结算金额为34万余元。2021年6月,梁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
切不可因蝇头小利为他人犯罪提供便利
为什么将自己的银行卡卖给别人会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三起案件中,五名被告人都是将自己办理的电话卡或者银行卡提供给了他人,这些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支付结算,都是为他人的电信诈骗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法院如何认定“明知”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有相反证据的除外。近年来,客户在办理银行卡或者手机电话卡时,银行或者电信公司都会提示并要求客户签字知晓,不能将银行卡、电话卡出售给他人。在签字知晓后,仍旧将银行卡、电话卡进行出售,可认定行为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生活中,还有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比如,明知他人在网络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仍旧为其提供充值、支付等业务,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或者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信息实施犯罪,却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等等,都构成了本罪。在此提示大家,切不可为蝇头小利,为他人犯罪提供便利,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