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谭别林
10月28日,记者从《达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获悉,该《条例》已由达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8月24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出台的意义
该《条例》出台是时代发展主题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红色资源是我们党艰辛而辉煌奋斗历程的见证,是最宝贵的精神财富。红色血脉是中国共产党政治本色的集中体现,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力量源泉。要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要深入开展红色资源专项调查,加强科学保护。”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以及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迫切需要加强对红色文化遗存资源的保护,迫切需要加强对红色文化遗存的研究,迫切需要发挥红色文化遗存服务大局、资政育人和推动文旅事业发展的独特作用。红色文化是激发全国人民爱党爱国、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使命、奋力担当作为的力量源泉和精神滋养,通过立法推进“红色达州”品牌的树立和红色旅游事业的发展,必将促进达州革命老区的振兴,为打造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北翼振兴战略支点发挥更大作用。
《条例》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需要。近年来,中央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发展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强化爱国主义教育的大政方针。中办、国办《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中明确指出,“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制定革命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红色达州”是达州市三张名片之一,传承红色基因、发展红色文化旅游有可靠的政策支撑,达州市抢抓难得的政策机遇,以立法的方式推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和利用,势在必行。
《条例》出台是保护和利用红色文化资源的需要。达州的红色文化遗存数量居全省第二,其时间跨度长、资源分布广、历史价值高,见证着达州为中国革命所做出的不可磨灭的重大贡献。但由于种种原因,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方面欠账多、投入少、发展滞后,一些红色文化遗存该保护的没有保护,该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没有列入,正面临损毁、遗失等严峻形势,亟需依法加强保护和修缮。《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达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条例》出台的过程
达州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将《条例》的制定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和市文体旅游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条例》起草工作。
自2020年7月正式启动此项工作以来,我们始终坚持集思广益开门立法:一是广泛调查研究。采取实地调研、向全市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对全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二是深入学习借鉴。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前往江西南昌、吉安、赣州、四川广元等地考察学习。三是认真征询意见。《条例(草案)》形成后,先后5次通过座谈会、发布公告、党政网发文等形式向各县(市、区)、市级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征集意见;还通过立法听证会、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民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社会各界代表意见,收集意见上百条。四是咨询专业机构。《条例(草案)》形成后,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数次征求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求指导,两次专程前往聆听意见和建议,并作修改完善。立法过程先后通过了市政府常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3次主任会议、3次常委会会议审议,2021年8月经达州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9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于9月30日对外公布。
《条例》的结构内容
《条例》共5章35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法律责任、附则五大部分。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第十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红色文化遗存主要内容、原则方针、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公民的义务等内容。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十一至第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规划编制、保护范围、保护标识设立、禁止行为、红色文化遗存修缮等内容。
第三章合理利用,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九条,主要规定了利用方式、共享机制、区域交流合作、文旅产品开发等内容。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至第三十四条,主要对违反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明确了处罚种类和幅度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法规的施行日期。
《条例》的特色亮点
一是解决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措施乏力的问题。红色文化遗存作为不可再生文化资源,被自然因素、人为因素等长期破坏,也缺乏红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达州市红色文化遗存大都是遗留下来的木质老房子,因长年失修,导致房体倾斜,墙壁残破,加之大多散落于乡间,保护责任人不明确。因此,《条例》第六条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预算;第七条在落实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作用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将进一步加强红色文化遗存真实性、完整性的保护。
二是解决红色文化遗存合理利用不足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文物活起来”。 当前,尽管达州具有丰富的红色文化遗存,但红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良好的所占比例为25.0% ,开发利用一般所占比例为18.7%,开发利用差的所占比例为56.3%,部分红色文化遗存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发利用。因此,《条例》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九条,主要规定了利用方式、红色文化遗存共享机制、区域交流合作、红色文化价值挖掘与研究及文旅产品开发等合理利用方面的内容。《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促进达州市红色文化遗存的合理利用。
三是弥补了文物类国家法律法规一些规定的不足。现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中文物的保护、抢救和管理的规定虽然较多,但对文物合理利用的制度和措施规定较少,《条例》弥补了这方面的缺陷;同时《条例》还弥补了现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有关文物保护规划制度设计的不足,《条例》既有利于加强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又促进红色文化遗存的合理利用,充分彰显蕴含的历史意义、教育意义。
《条例》的宣传贯彻
达州市第五次党代会提出,实施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工程,紧扣“川陕苏区·红色达州”主题,加快构建“3+4+4+10”红色文化旅游产品体系,充分挖掘利用红色档案资源,扎实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让红色文化绽放时代光芒、红色基因代代相传。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程,加强革命文物集中连片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利用。这是我们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的方向和重点,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要抓好以下三点:一是各级人大要高度重视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与利用工作,加强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适时组织执法检查进行“回头看”,全面深入了解《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情况。二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自《条例》施行开始,按照《条例》的规定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的规划编制,依照保护与利用的要求履行好职责,落实好保护措施。三是要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针对《条例》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意识,积极营造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