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竹县人民法院采取线上通知的方式,分别向两名被执行人大竹县某食品店和毛某发出了“罚款拘留预告通知”,通知其限期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配合法院执行,否则将对责任人、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大竹县某食品店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赔偿上海某公司损失6000元。判决生效后,大竹县某食品店未自动履行,上海某公司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受理后指定大竹法院执行。大竹法院向被执行人大竹县某食品店发出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在此后两个多月一直不履行且多次(8次以上)拒接法院的电话。被执行人的行为已经违法,依法可以对其经营者处以罚款和拘留,大竹法院通过短信平台向其发出了“罚款拘留预告通知”。被执行人于次日到法院履行了全部义务6446.90元(含迟延履行债务利息396.90元,执行费50元)。
因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毛某承担金钱给付义务26197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但其并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张某向大竹法院申请了执行,执行过程中毛某一直避而不见,在大竹法院向其发出“罚款拘留预告通知”后,毛某在限期内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张某联系,双方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
【法官解析】
何为“罚款拘留预告通知”?与常规的处罚有什么不同?
常规的拘留或罚款决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回旋余地。“罚款拘留预告通知”是以预留空间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发出的“惩戒预警”,划定“红线”,指明“出路”,并没有法律效力,正式的处罚决定书才具有法律效力。虽然“罚款拘留预告通知”没有法律效力,但千万不要忽略,此时的你已经符合罚款拘留条件了,这是法院给你的最后通牒!中国人讲究先礼后兵,人民法院也在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但请被执行人千万不要挑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底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王露霞 桂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