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实习生 魏丹
年近70岁的老人骑着电动车意外把环卫工人撞伤致九级伤残,却无力赔付高额的赔偿金,面对这种现实情况,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调解了该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并敦促义务人自觉履行赔付义务,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今年1月的一天清晨,环卫工人付某某正在马路上作业时,被逆行的电动车撞伤,致其右股骨颈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至今仍行动不便。为维护自身权益,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驾驶人吕某某赔付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而吕某某年近70岁,已无收入来源,虽然承认此次事故该由自己负全责,但是看到对方提出的索赔金额却又无能为力,于是双方为赔偿金额僵持不下。吕某某还一度想放弃赔付承诺,调解陷入僵局。
考虑到高额的赔偿判决书可能成为吕某某履行赔付义务的障碍,为切实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让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承办法官从双方的经济收入、赔付能力等现实情况出发为双方分析履行和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不断缩小双方诉求差距。经多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决定吕某某在今年8月1日前赔付付某某80800元。
为促使吕某某及时履行义务,避免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增加诉累,承办法官多次电话敦促吕某某筹措款项履行义务。最终,吕某某如约向付某某赔付了80800元。至此,这起纠纷得以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