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鱼破坏生态!缓刑+增殖放流+道歉
蒲江县首例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杜思静 李冬梅 四川法治报记者 陈博 文/图
8月17日,蒲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这也是蒲江县首例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天,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
承办法官表示,此次案件的审理强化了刑事制裁与生态修复的有机衔接,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为蒲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一:禁渔区捕获小杂鱼87条
今年3月18日,被告人祝某某使用撒网在蒲江河中进行捕鱼。截至被查获时,祝某某获物小杂鱼87条,计0.7公斤。经相关部门鉴定,祝某某使用的撒网系禁用渔具,并评估出该案中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总量为385元。祝某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已增殖放流价值总量不低于385元的鱼苗。
法院审理认为,祝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非法捕鱼,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其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终,依法判处祝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二:非法捕捞“红尾子”鱼523条
今年4月13日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采用撒网的方式,在蒲江县长滩湖捕鱼,后被长滩湖饮用水管理站巡逻人员现场挡获,现场查获刺网类渔具1条,渔获物“红尾子”鱼523条,共计9.12公斤。案发后,经有关部门评估程某某案件中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总量为3009.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故依法判决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在涉案区域增殖放流价值不低于3009.6元的渔苗,并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承办法官表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愿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法院作为重要量刑情节予以考量,最终依法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