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吃饭、亲戚宴请,同桌者饮酒后发生悲剧,责任如何划分?近日,合江县发生一起因饮酒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赴宴男子醉驾身亡,其家属将共同饮酒人、坝坝宴组织者告上法庭。
因母亲过八十大寿,向某在家举行“坝坝宴”宴请亲朋好友。孙某等4人被邀约与江某一同赴宴参加酒席。席后,江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意外不幸掉入河流后死亡。事发后,江某家属认为共同饮酒的孙某等4人,以及坝坝宴组织者向某在死者醉酒后没有行使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悲剧发生,遂将5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江某作为成年人,自身应有安全保护意识,对自己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后果,应有预知。江某醉酒驾车行为与悲剧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宴席组织者应当对所有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安全提供适当照顾并负有合理注意、提醒、扶助义务,而向某未尽到此项义务,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孙某并未与死者同桌,赵某等三人与江某并不熟识,系宴席参与人之间自动凑成一桌,席间未与江某共同饮酒,也不存在劝酒、酗酒及其他过错行为。江某饮酒后并无醉酒表现,因此,孙某等4人对此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赵某等3人出于人道主义,表示自愿对死者家属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在法院主持下,三方达成调解意愿:宴席组织者向某赔偿死者家属3.1万元,孙某未与死者同桌可免责,赵某等3人合计补偿9000元。
陈欣 朱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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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喝酒量力而行,劝酒适可而止。饮酒者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饮酒过量后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在此前提下,当饮酒者在醉酒状态下发生伤亡事件,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亲友聚会属于善意的正常交往,对于聚会饮酒后造成饮酒者死亡的后果,一般来说,作为饮酒活动的组织者与参与者只有对该后果产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亲朋好友相聚推杯换盏之时,应摒弃强迫性劝酒、逼酒、斗酒、酗酒、赌酒等陋习;若同饮者有人喝醉,应亲自将其安全护送回家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救助,如联系对方亲友或者送至医院等安全地点,让其脱离危险状态;对醉酒驾车者进行及时劝阻。否则造成同饮人员伤亡,组织者及共饮者也难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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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